黑龙江,一男子跟妻子结婚三年了,在婚内第二年的时候,男子认识了婚外的单身女子,对

梅姐说法 2026-03-26 18:05:03

黑龙江,一男子跟妻子结婚三年了,在婚内第二年的时候,男子认识了婚外的单身女子,对方年轻漂亮,男子对她非常的沉迷。不管自己是否有家庭,男子立刻就这个女子同居了。为了哄新欢开心,男子不断的给她转钱,累计超出20多万。外面有人了,对自己的妻子就开始厌恶了,男子之后不断找茬儿,夫妻二人因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最后男子跟妻子就离婚了。 离婚1年后,前妻翻“旧账”,竟然发现丈夫背着自己,给外面的女人转了20多万,她很生气,准备上诉追回。 极目新闻3月2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一男子大刚(化名),跟自己的妻子小红(化名),结婚之后生活还算是幸福。可是,这样幸福的婚姻,也就维持了3年,就走到了尽头。 结婚后第二年,大刚在外面就认识了一个婚外的女子小菲(化名)。 小菲单身、妙龄,而且还是个未婚人士,各方面条件都比小红优越。 见到小菲那一刻,大刚就喜欢上她了,完全不顾自己是个有家庭、有老婆的人。 大刚准备对小菲展开猛烈的追求,对小菲非常不错,可以说都超出了对自己妻子好的程度。 所以最后,小菲也沦陷了,跟大刚好上了。大刚为了可以跟小菲住在一起,竟然时不时的搬到外面居住,甚至还跟小菲同居了。 一边是旧爱、一边是新欢,对于大刚来说,肯定是新欢更加有吸引力。 为了能够哄新欢开心,大刚经常就会给小菲转钱,用金钱来博取红颜一笑。 大刚前后一共给小菲转去了有20多万元,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是这一切,原配妻子小红全都被蒙在鼓里。 而对于大刚来说,小菲是个更好的选择,每次他回到家的时候,对原配小红,内心都升起一股厌恶之意,生活起来,经常的挑刺,要么就是找茬,两个人也因此有了不少矛盾。 随着矛盾不断加深,琐事争执升级,两个人感情也逐渐破裂,婚后3年,大刚跟小红的婚姻也走到了终点,二人去领取了离婚证。 就在离婚之后,大概1年多的时候,小红翻看银行记录,竟然发现前夫总是给婚外的女人打钱。 这下,小红才知道,原来丈夫早就背叛了自己的感情,他提出离婚,也是有原因的。 再拉一下账单,前夫给婚外的女子前后打去了20多万。这个数目,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数额不小。 而且还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账,那等于就是花的原配偶小红的钱。 小红可不答应,直接一纸诉状,将前夫婚外的女人小菲给上诉了,要她还钱。 而小菲却开始抗辩了,她说交往时,不知道大刚已婚,钱也都共同开销掉了。 对于这一点,小红并不接受,她就一个主张:小菲必须还钱。 根据《民典法》规定,夫妻应该忠实、尊重、关爱,婚姻中的关系应该诚实守信。 而大刚在跟小红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额钱款转账,这些钱属于婚内共同财产,随意转赠,不仅侵害了小红的财产权益,更加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相关规定可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男方未经原配同意,将大额财产转给外面的女子,属于无权处分,而且这个行为也破坏了婚姻关系,违背道德,相关部门会判定属于无效赠与。 婚姻外面的女子主张“不知情”,想要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不可行,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比如说小菲自称并不知情,不管她怎么抗辩,均无法改变以下事实: 第一、财产来自于人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赠与行为没有获得原配妻子同意; 第三、涉案的金额比较大(高达20多万); 第四、俩人的关系建立在隐瞒婚姻状态的基础上。 从法律实务来看,就算作为婚姻的干预者小菲说自己不知情,但是只要是接受了人家婚内的大额赠与,仍然是会被认为属于“不当得利”,还需要返还给原配。 最终,相关部门判定,小菲要向小红返还19万元。 破坏他人的婚姻,不管是图人、还是图财,做出这类违背公德的事情,最后真的也只能一场空。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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