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位老人家在下雨天的时候到河边洗拖把,走到河边的某处台阶上清洗拖把时,不小心跌入河内,大概几分钟之后,旁边热心人将老人家救上岸,赶紧帮忙送医治疗,之后老人家还是不幸离世。事发后,家属将河道管理部门以及街道都给上诉了,索赔91万元。 红星新闻3月2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下雨天、河道、湿滑、老人,总感觉这几个不稳定因素,存在着不可言说的危险。 可偏偏就是在下雨天,这几个因素,聚集在一起了。 在10月份的某个小雨天,天空正在下雨,路面湿滑比较严重。 而就在这个时候,老人家刘某却扛着一个拖把,不顾大雨淋漓,直接就朝着家附近的河道走去。 河道旁有个台阶,刘某心想,就站在台阶附近,把家里的拖把给清洗一下。 老人家就这样,站在湿漉漉的石台阶上,冒着大雨,不断的在河道里挥舞着拖把,试图把拖把给清洗干净。 可能因为老人家用力幅度比较大,或者是脚底下台阶比较滑,老人家身子没有站稳,一个踉跄直接就栽进了河里。 坠入河道之后,刘某不断的大声呼救,试图吸引附近的热心路人。 大概几分钟之后,刘某的体力不支,呼喊声也逐渐削弱。这个时候,有热心群众经过,赶紧过来帮忙把老人家救上了岸。 上岸之后,刘某意识不大清醒,路人赶紧帮忙给拨打了救助电话,将刘某给送去了医院抢救。 非常可惜的是,刘某并没有被抢救过来,最后还是离开了人世。 事发之后,刘某的家属认为河道管理相关单位、以及社区街道,都存在失职的情况,把两方都给上诉了,并且索赔91万元。 老人刘某的家属认为,案发的河道,就在居民生活区域,旁边还有通行街道,对于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都构成了危险。 另外,相关部门作为管理河道的执行单位,也没有在河道的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护栏,最后导致刘某不慎跌入河内。 对于老人家的离世,这两方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家属的上诉,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在一审的时候,相关部门认为,行为人如果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典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这条法令的前提是,确实侵害方存在过错,但是如果责任平衡机制失衡,那就可以过失相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此可知,被侵害人如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削弱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即便行为人存在过错,只要可以证明被侵权人自身也有过错,则会“按责论赔”。 这个是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况,如果侵权人履职、且毫无过错可言,受害一方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案件中根据视频可以看到,刘某自己下雨天去洗拖把,之后跌入河道中,他是自己疏忽了自身安全状况才不慎落水,是造成悲剧的直接原因。 一审则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请,家属不服,再次上诉。 那么,二审又是怎么审定的呢? 二审相关人员提出了以下这几点认定: 1.家属提出,没有垃圾清理、标志不明显、没有照明设施。根据查明可知,案发石台阶,是自然踏步形成,是村落普遍存在的设施,没有超出管理者的法定职责。 2.对于河道管理,如果完全封闭改造,超出管理者的法定职责,也跟乡村生活实际不相适应。 3.台阶湿滑这个问题,因为事发当天下雨、路面潮湿,这是自然天骑导致,并非管理者维护不当引发事故。 4.关于照明问题,事发时17点左右,光线尚且充足,而且沿岸设施并非市政道路,无法强制安装照明设施。 综合而言,难以认定上述两方对于老人家的过世存在过错。 二审时,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于雨天道路湿滑,应该具备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利天气下也不该接近河道,缺乏安全审慎义务。 最后,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请,维持原判。 出了事,可以找寻侵权一方。但是完全是自己的责任,也只能“自食其果”,盲目追偿则毫无意义。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