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文在某电商平台汽车官方店铺瞧见一辆标价仅1元的汽车,这价格让他瞬间心动,想着能捡个大漏。没多想,小文果断下单并支付了1元。他期待能早日提车,可谁能想到,商家很快以系统测试链接、并非真实销售为由拒绝发货,还通过客服道歉并建议他退款。小文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交付车辆,或是赔偿损失近12万元。最终,法院驳回小文全部诉求。这到底是小文贪心,还是商家耍无赖呢? 没见过这么离谱的事,小文的一场“捡漏”,最后闹得人尽皆知,还落得个诉求全被驳回的下场。 这起纠纷的起因,仅仅是1块钱。 2025年5月31日下午,小文闲得刷手机,一条买车养车的推广,突然弹了出来。 本不想点,可推广里的字眼,勾得他移不开眼,点进去一看,某新能源体验中心官方旗舰店,一辆新能源汽车,标价赫然是1元。 1块钱买汽车?换谁都得犯嘀咕,小文也不例外,他反复刷新页面,确认不是自己看错,商品页面确实标注1元,还是官方旗舰店,绝非杂七杂八的小店。 怀疑归怀疑,贪念压过了理智,小文心里盘算着,就算是陷阱,也就亏1块钱,要是真能捡漏,那可就赚大了。 果断下单,指尖一点,1元钱从账户划出,订单立马生成,更让小文兴奋的是,订单状态清楚写着正在出库,承诺三天后发货,四天后就能送达。 那几天,连提车后的规划都想好了,可惊喜没等到,等来的却是商家的退款,还有客服轻的一句道歉:系统测试链接,不是真实销售,麻烦您申请退款。 客服的话,像一盆冷水,直接浇灭了小文的所有期待。 小文当场质问客服订单都下了,钱也付了,怎么说不算就不算? 他找商家理论,商家态度强硬,只说链接是测试用的,事先就有提示,是小文自己没注意,还劝他别无理取闹。 思来想去,小文决定维权,他要讨个说法,要么商家按订单交车,要么赔偿他的损失。 他算了一笔账,同款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大概12万元左右,自己因为商家的虚假链接,耗费了时间和精力,还空欢喜一场,要求近12万元的赔偿,合情合理。 2025年7月,小文正式将该新能源体验中心官方旗舰店告上法庭,诉求明确:要么交付涉案车辆,要么赔偿损失近12万元。 小文指出:商家作为官方旗舰店,发布的商品信息,就该具有公信力,自己基于信任下单付款,商家就该履行义务,不能以系统测试为由推脱责任。 商家却反驳:下单前客服已经明确告知小文,该链接还未完善,是测试链接,不建议下单,是小文不听劝阻,执意下单,责任不在商家。 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驳回小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让很多人意外。 那么,商家发布的1元汽车链接,算不算有效要约? 依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商家发布的商品页面,存在关键信息模糊矛盾的问题,品牌与制造商不符、车型描述错误,无法明确涉案车辆的具体信息,不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因此不能构成有效要约。 要约的核心是真实、明确,商家的测试链接,本身就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就算标价1元,也不能视为有效要约,这和大众认知中标价就是要约的想法完全不同。 小文下单付款,双方是否达成买卖合意,合同是否成立呢? 根据《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承诺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要约,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本案中,商家在小文下单前,已经通过客服告知其链接为测试链接,不建议下单,这说明商家没有与小文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双方并未达成买卖合意。 小文虽然下单付款,但因缺乏有效的要约,承诺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就算消费者完成付款,如果商家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且提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合同依然不成立,商家无需履行交车义务,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商家的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需要承担处罚呢? 依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很多人认为,商家发布1元汽车链接,属于虚假广告,应当被处罚。 但本案中,商家提前告知小文链接为测试链接,且未对该链接进行大规模宣传,主观上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 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因此,无需承担广告法层面的处罚。 不是低价引流就是虚假广告,关键在于商家是否有欺骗故意和提前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文要求商家交付车辆、赔偿近12万元损失的全部诉求,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商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小文的1元付款已被商家退回。 有人说小文贪心不足,明知1元买不到汽车还执意下单,也有人说商家疏忽大意,测试链接不该随意上线,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