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竟然给自己挖了大坑法律律师协议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杨某入职九某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对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并承诺不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单位中兼职、入股或参与组建。协议的“重大违约行为”条款中列举了如私自抄录客户名单、擅自带走载有技术信息的产品资料等具体情形,若重大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杨某入股经营范围与九某公司高度重合的万某公司并出任监事。九某公司认为杨某此举已构成重大违约。据此,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主张杨某支付违约金十七万余元。法院确认《保密协议》合法有效,且杨某的参股及兼职行为确实违反了原则性约定。鉴于九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任职期间,实施了协议中列举的任一具体侵权行为。在缺乏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未能确定达到“重大违约”程度,故不应适用高额违约金条款。九某公司的诉请被驳回。企业在与核心员工订立保密协议时,应避开以下陷阱:1. 义务模糊避免泛泛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应保持忠诚”,应将具体行为清晰、无歧义地界定为违约行为,比如本案中的“参股竞争公司”、“在竞争公司任职”。尽可能采用“定义+列举”的方式,明确“竞争性活动”的范围,并将行为(如投资、任职、顾问、合作等)直接写入违约条款。2. 责任脱钩对于过失、偶发以及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违约,可约定书面警告、经济处罚等;对于尚未造成实际损失但风险极高的行为,比如投资竞争公司,可考虑约定一经发现企业即有权单方、无责解雇;而对于已造成实际损害的“重大违约”,则约定赔偿金计算方法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需具有合理性,避免因过高而被裁审机构调整。3. 忽视证据协议的有效执行依赖于证据。企业需建立配套制度,确保在发现违约嫌疑时能及时、合法地固定证据。例如,明确约定公司有权在合理怀疑时对员工指定的办公设备、工作邮箱进行合规检查;要求员工定期申报其在外投资、兼职情况。4. 混淆义务保密义务主要规制的是对“商业秘密”本身的不当披露或使用,而竞业限制义务规制的是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到竞争性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两者法律基础、适用条件和成本不同。企业应避免将竞业限制的内容简单写入保密协议却不约定补偿金,导致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有需要可私信或者留言。我是吴律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下期见。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