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交警判同等责任,为啥没赔一分钱交通事故交警机动车非机动车律师2019年

吴妮儿谈商业 2025-10-29 18:42:00

电动车被交警判同等责任,为啥没赔一分钱

交通事故交警机动车非机动车律师

2019年,吴某驾驶机动车与逆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张某轻微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吴某的车辆损失由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付12,090元。随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向张某追偿其中6,045元。

张某辩称,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应承担更重责任,且自身亦有人身及财产损失未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而本案中,吴某对张某的请求权是否成立,需依据相关法律综合判断。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对机动车一方的车损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需结合《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法院指出,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其所有人或驾驶人是“高速危险”的控制者,亦是风险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在责任认定中应承担更重角色。

其次,从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分析,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损失的原因力较弱,且张某不存在主观故意。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宜支持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车损赔偿。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永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答案并非绝对。法院的裁判并未完全排除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而是强调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立法目的。

例如,若非机动车一方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其行为直接导致机动车损失,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在一般过失情形下,尤其是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时,法律更倾向于由机动车一方或其保险人承担风险。这一立场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符合风险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

本案中,法院还指出,保险公司作为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障主体,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受到合理限制。若允许保险人在非机动车方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广泛追偿,不仅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也与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相悖。

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审慎支持对非机动车的追偿请求,以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保护理念。这一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是关注每个人公平正义的吴律师,下期见。

0 阅读:36
吴妮儿谈商业

吴妮儿谈商业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