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薅”垮900家网店!男子利用“仅退款”漏洞,空手套白狼终获刑。 2023年10月,经营日化用品的曹先生终于忍无可忍,向警方报了案。在此前的两个月里,他的店铺像被恶鬼缠上了一样,不仅被工商部门频繁检查,还遭遇了成千上万笔的“幽灵订单”。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是一个名叫陈某的买家。而随着警方的介入,一个横跨三年、涉及900多家网店、恶意下单2700余次的网络敲诈黑产链被彻底揭开。 事情要从2023年8月27日说起。那天,曹先生的店铺收到了一笔“仅退款”申请。买家陈某声称商品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款但不退货。曹先生起初以为遇到了想占小便宜的顾客,便拒绝了申请。 然而,这仅仅是噩梦的开始。几天后,曹先生接到了工商部门的核查通知。原来,陈某以店铺存在“好评返现”为由,向工商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执法人员上门核查了经营资质、商品质量及发票问题,虽然没有发现重大违规,但曹先生的店铺信誉却因此受损,甚至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为了息事宁人,曹先生主动联系陈某协商,希望对方撤销投诉。陈某开口索要500元“赔偿”,被曹先生拒绝。恼羞成怒的陈某随即启动了其精心设计的“终极杀招”。 接下来的数日,曹先生名下多个网店突然涌入大量订单,单笔数量从几十件到几百件不等,金额动辄数千上万元。曹先生一看收货人,全是陈某。当他投入成本完成打包、联系快递揽收后,陈某却立即申请“未收货仅退款”。这一操作导致曹先生白白损失了包装费、快递费、平台服务费及推广费。如果曹先生选择不发货,店铺又会被平台以“未按时发货”为由罚款。 进退两难的曹先生再次找到陈某求和,此时的“和解费”已从500元涨到了5000元。为了店铺能正常经营,曹先生咬牙支付了这笔钱。但他没想到,这并未换来安宁,恶意大额订单依然源源不断。直到这时,曹先生才意识到,自己遭遇的不是简单的“薅羊毛”,而是赤裸裸的敲诈。 2023年11月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着调查的深入,他的犯罪“蓝图”浮出水面。据陈某交代,这一切源于2022年他在网上看到的所谓“维权视频”。他从中“悟”出了一套“空手套白狼”的三步走计划: 第一步:白嫖商品。 先在网店正常下单,收到货后虚构“质量问题”“缺斤少两”等理由,申请“仅退款”。如果商家同意了,他就能免费拿到商品。 第二步:投诉施压。 如果商家拒绝退款,他便抓住商家经营中的微小瑕疵(如“好评返现”、发票问题等),向工商部门恶意举报。商家为了不影响经营,往往愿意支付几百元的“和解费”来让他撤销投诉。 第三步:大额轰炸。 如果商家依然不妥协,陈某就会进入最后的疯狂阶段。他会找出该商家名下的所有关联店铺,同时下单几十到几千件的大额订单,然后立即申请退款。他利用平台“先下单、后退款”的规则,制造巨额交易流水(经查实涉案流水高达1030余万元),以此来消耗商家的包装费、快递揽收费和平台技术服务费,逼迫商家为了止损而支付高额“和解费”。 这种“空转式”的恶意下单,让陈某在三年间盯上了900余家商户,累计恶意下单2700余次,仅查实的技术基础交易费损失就达6.2万余元,而这还不包括商家损失的快递费、打包费等间接成本。 @法律有道 为何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此案经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为什么陈某的行为没有被定性为更常见的“敲诈勒索罪”?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陈某为了胁迫商家支付“和解费”,利用平台规则恶意下单,虽然表面上是在“交易”,但实质上并非为了购买商品,而是为了制造虚假的订单量,迫使商家承担不必要的包装、物流、服务费等经营成本。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商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电商平台的交易秩序。 2、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虽然陈某也通过威胁(持续举报)和要挟(大额轰炸)索要了“和解费”,但其手段的核心在于“破坏生产经营”以施加压力。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查证了陈某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6.2万余元),这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而敲诈勒索罪更侧重于对被害人财产的直接非法占有。在此类“恶意索赔”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虚构事实进行威胁索财,可能定敲诈勒索;但如果行为人通过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如刷单、恶意退货制造损失)来施压,破坏生产经营罪往往能更全面地评价其行为的危害性。 “合理的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若将其异化为威胁、敲诈、不当得利的手段,则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