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掴幼儿视频引发众怒:法律如何界定“家事”与“暴力”的边界? 2026年3月20日,一段令人揪心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画面中,一名幼儿无助地坐在童车上,旁边的男子却多次抬手,狠狠扇向孩子的面部。短短几秒的视频,激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与担忧。 这起事件发生地在郑州某小区。据大皖新闻报道,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证实,视频中的施暴者与受害幼儿为亲爷孙关系,事发时爷爷处于饮酒状态。所幸经检查,孩子身体并无大碍。目前,社区与警方已介入,孩子的父亲正从外地赶回,家属表示希望自行协商处理,并要求不立案。 视频画面虽短,但冲击力极强。男子下手之重、次数之多,与被施暴幼儿的弱小形成鲜明对比。网民评论几乎一边倒地呼吁严惩,质疑这是否已构成虐待儿童。这种集体情绪的爆发,折射出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敏感,以及对“以管教之名行暴力之实”行为的零容忍。 @法律有道 一、家事不是法外之地。从法律视角审视,本案涉及多个层面的责任认定,其核心争议在于:监护人能否代表未成年人“原谅”侵害行为?公权力在家事暴力中应保持何种介入尺度? (一)行政违法层面:公然挑战《治安管理处罚法》。 无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公然殴打他人,尤其是针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幼儿,已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酒后”虽是事实,但法律上不属于免责事由,更非从轻情节。醉酒状态下实施暴力,反而可能因丧失自控能力而体现其主观恶性与危险性。警方介入后,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不取决于家属意愿,而取决于违法行为是否成立。 (二)刑事犯罪层面:是否构成虐待或故意伤害? 刑法中,与家庭内部暴力相关的主要罪名包括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本案中,若经鉴定孩子伤情未达轻微伤以上,且无证据证明长期存在虐待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难度较大。但“告诉才处理”不等于“家属说原谅就不处理”——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若监护人怠于告诉,检察机关可依法作为公诉案件介入。 故意伤害罪:要求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目前信息显示“孩子没有受伤”,故暂时不构成此罪。但需注意的是,面部多次掌掴存在造成耳膜穿孔、脑震荡等隐蔽性损伤的可能,应通过专业验伤排除。 (三)民事与监护权层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爷爷虽非直接监护人,但其作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其暴力行为已对幼儿身心造成伤害。若父母未能有效制止或采取保护措施,社区、民政部门乃至检察机关均可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或对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孩子妈妈说平常对孩子也挺好”不能成为本次暴力行为正当化的理由,更不能替代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四)程序正义:家属“不立案”不等于法律“不追究”。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争议点在于:家属要求不立案,警方是否就不立案?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已从“家务事”转向“国家干预”。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情节较轻的,可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处理。 “不立案”只能理解为家属对行政案件处理方式的一种意见表达,但法律并未赋予受害人(或其监护人)以“谅解”来决定公权力是否启动调查的权利。尤其是当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时,其合法权益应由国家公权力主动维护。警方若仅因家属要求便放弃调查与处罚,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悖,也可能构成履职不充分。 家,不是暴力的庇护所;幼,不是伤害的免责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