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命令互打”后坠楼的四年级男孩:父亲拒收80万和解金,跪求刑事立案。 2026年1月6日,河南的秦先生读四年级的儿子小宇(化名),在放学后从26层的家中坠下,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0岁。而这一切的导火索,指向了当天上午课堂上发生的一幕:因与同桌发生争执,班主任没有选择调解,而是命令两人“互打50次”,并全程举着手机拍摄,冷眼旁观。 如今,两个多月过去了,秦先生没有等来涉事老师的亲自道歉,却等来了由学校、当地派出所、教育局组成的三方协调小组送来的“和解协议”。 “我要的不是钱,是让凶手付出代价!”面对协调小组提出的赔偿方案,秦先生当场拒绝。 据家属提供的监控片段及同学证词还原,事发当天上午,小宇与同桌因争夺文具发生了肢体推搡。班主任李某发现后,并未进行单独谈话或批评教育,而是以一种近乎“看客”的姿态处理此事。 为了“解决”矛盾,李某将两人叫到讲台前,下达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指令:“互相打对方50次,打完才能回座位。” 更令人心寒的是接下来的场景:在这场持续了数分钟的“互打”中,两个孩子从最初的推搡,被迫升级为真正的拳脚相向。小宇的后脑勺多次撞击到讲台边角,同桌的手指也被咬伤流血。而整个过程中,班主任李某不仅没有制止,反而掏出手机全程录像,甚至有学生回忆,李某在现场曾调侃“打轻了?再来一遍”。 下课铃响后,小宇没有像往常一样玩耍。同学看到他独自蜷缩在厕所的角落里哭泣,午饭一口未动。他回家后,选择了从26楼纵身跃下。 在整理遗物时,家人发现了小宇留下的只言片语:“不想再被当沙包。”短短几个字,像一把刀扎进了父母的心。 事发后,舆论迅速发酵。在巨大的压力下,涉事学校并没有第一时间公开回应教师的行为定性,而是迅速成立了由学校、辖区派出所、教育局组成的三方协调小组。 据悉,校方曾提出包括80万元赔偿在内的和解方案。但秦先生的回应异常坚决。他拒绝了任何形式的金钱赔偿,甚至至今未提起民事诉讼。在他看来,这起事件早已超出了“校园安全事故”的范畴,而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 “如果拿了这笔钱,孩子在天上看着,会觉得他的命就值这80万?”秦先生红着眼眶说,“我拒绝和解,就是要追究那个老师的刑事责任。今天他能逼死我的孩子,明天他就能毁掉别的家庭。” 在明确拒绝和解后,派出所及教育局向秦先生承诺,本周将给出该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目前,秦先生仍在等待,他需要的不仅是一纸通报,更是对涉事教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法律有道 这起悲剧不仅拷问着教育的底线,更抛出了一道复杂的法律难题:当教师的暴力授权与学生的坠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涉事教师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 1、行政责任:违规行为已成定局。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但严禁“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更严禁“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涉事教师李某要求学生“互打”并录像旁观,属于典型的“不作为”式体罚与变相侮辱。即便不构成犯罪,其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根据规定,轻则面临警告、记过,重则可能被撤销教师资格,甚至予以解聘。 2、刑事责任:追究刑责的法律门槛。 家属目前的核心诉求是追究老师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虐待被监护人罪”。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事故直接追究教师刑责的案例较少,但本案具有特殊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教师“命令互打”这一先行行为,导致孩子遭受了身心双重凌辱,产生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如果法医鉴定或心理评估能够证明,教师的暴力授权行为与孩子放学后短时间内坠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该行为是导致孩子情绪崩溃、产生自杀念头的直接或主要原因),那么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没有可能。目前,秦先生正是努力推动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公诉案件,而非当作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3、民事与行政新规背景:低龄违法不再“免罚”。 虽然本案施暴者是教师,但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传递了一个强烈信号: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绝不等同于无原则的纵容。 在这起事件中,最刺痛公众神经的,除了那个坠楼的孩子,还有那个“举着手机拍摄”的班主任形象。 传统观念中,教师的惩戒权是为了纠正错误。但在此案中,惩戒变成了“看客”式的羞辱。当两个孩子被逼着在讲台上互相伤害时,老师手中的手机像一把冰冷的尺子,丈量出了教育温度的缺失。 一个10岁的孩子,正处于自尊心形成的关键期。在全班同学面前被要求像“角斗士”一样互殴,那种羞耻感是成人难以想象的。正如一位网友的评论:“压倒孩子的可能不是最后那几拳,而是老师冷漠的眼神和周围同学的窃窃私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