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律师费换来“甩手不管”:女子痛诉律师隐瞒鉴定、缺席听证、拉黑客户,医疗维权陷入死局。 当事人裴女士称,因父亲遭遇医疗纠纷,希望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追究院方责任。考虑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她不惜重金,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5万元律师费。 然而,委托关系建立后,事情的发展逐渐偏离轨道。 裴女士称,在案件进入关键的司法鉴定环节后,律师不仅未能提供有效的专业支持,反而出现了严重的履职缺失。司法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定海神针”,直接决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而鉴定前的陈述会、听证会,更是律师为当事人梳理案情、向鉴定专家阐述专业意见的关键战场。 裴女士发现,早在近半年前,司法鉴定机构就已经下达了《司法鉴定受理及收费告知书》。这意味着鉴定程序已经启动,律师需要立即着手准备专业的鉴定陈述材料,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听证会细节。 然而,这份至关重要的文件,却被律师“雪藏”。裴女士表示,长达近半年的时间里,律师对鉴定受理情况只字不提,导致案件推进被严重延误。当她最终得知情况时,时间已极为紧迫。 无奈之下,这位支付了5万元律师费的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得不亲自熬夜撰写鉴定陈述书。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要求极高的专业性,需要从繁杂的病历中梳理出诊疗过错点,并引用医学规范和法律法规。让一个普通人完成这项工作,无异于让病人自己主刀手术。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至关重要的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受托律师竟然无故缺席。 听证会是医患双方就鉴定事项向鉴定人当面陈述意见的场合,是影响鉴定人内心判断的核心环节。律师的缺席,意味着裴女士在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辅助的情况下,独自面对医方可能配备的专业律师团队。这不仅让当事人失去了专业支持,更可能给鉴定专家留下“代理人对案件都不重视”的不良印象,对鉴定结果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如果说前面的行为是失职,那接下来的举动则彻底击穿了职业底线。在听证会风波之后,裴女士试图继续与律师沟通后续事宜,却发现自己的微信已被对方直接拉黑。委托人以付费方式建立了信任,律师却以“失联”作为回应,双方的代理关系名存实亡。 至此,裴女士的医疗维权案件陷入“死局”:鉴定程序已在进行,难以临时更换代理人;前期支付的5万元费用未见任何有效产出;案件可能因准备不足而面临不利的鉴定结论。 @法律有道 裴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它折射出法律服务市场中个别从业者职业道德的严重滑坡。从法律角度看,涉事律师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层面的责任: 1、民事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 裴女士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成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是勤勉义务的违反:隐瞒鉴定受理信息、延误案件进程,属于未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其次是核心义务的未履行:缺席司法鉴定听证会,相当于在案件最核心的环节“缺位”,属于根本违约。裴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并要求赔偿因其失职行为可能导致的后续损失(如因鉴定结果不利而产生的败诉后果)。 2、行政违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 作为执业律师,其行为受《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约束。涉事律师的行为已涉嫌多处违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本案中,律师隐瞒关键程序信息,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知情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尽心尽责。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无故缺席听证会、失联拉黑委托人,均属于“疏于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可构成“代理不尽责”,将面临律师协会的行业纪律处分,如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乃至中止会员权利等。 裴女士可向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3、当事人如何救济? 目前案件已进入鉴定程序,裴女士处境被动。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立即解除委托:明确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合同,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二是联系鉴定机构:向司法鉴定机构说明情况,请求延期听证或补充陈述材料,争取“亡羊补牢”的机会。 三是证据保全:保留所有与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文件、鉴定受理通知书等,作为后续投诉或诉讼的证据。 裴女士的遭遇,是对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一记警钟。目前,裴女士已开始寻求通过法律途径及行业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