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邑,一老伯在养老院看电视,因为工作人员拒绝了自己调台的要求,老伯感觉失了面

大彬叔叔 2025-12-24 16:44:29

四川大邑,一老伯在养老院看电视,因为工作人员拒绝了自己调台的要求,老伯感觉失了面子,几天后,老伯离开养老院来到儿子的住处,不料儿子却关着门不想见,一个小时后老伯坠楼身亡,事发后,儿子将养老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1万元。 据悉,在2023年12月的时候,男子老袁因年事已高,被送去了养老院生活。因为自己在外生活习惯了,初入养老院,老袁一直不顺心,不过即便如此,老袁还是在养老院正常生活。 时间来到了第二年的八月份,事发时,养老院正在组织老人看电视,整个过程中,老袁都是背对着电视机,根本没看一眼。 几天后,老袁独自离开养老院,打算去儿子的住处,因为老袁预感到自己所剩时日不多,希望最后能够在家中离世。 可是,自己敲了很长时间的门,儿子都没有给自己开门,在被儿子拒绝开门后,老袁选择了报警。 据悉,儿子小袁之所以不给父亲开门,是因为之前分家闹得很不愉快,老袁将房产赠与了二爷爷的孩子,导致小袁怨声载道,为此,两人甚至还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 当天10点多钟,老袁坠楼身亡。 事发后,小袁认为父亲之所以去世,完全是前几天养老院不让父亲看电视,导致了父亲自尊心受挫,所以,小袁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11万元。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理解小袁,毕竟,老人一碗水端不平,房子这么大的事情,竟然不给儿子给别人,因为自己就有深刻体会,老妈房子拆迁了,房子和现金都给了儿子,自己作为闺女一分钱没见着,所以不经历这些,就不要随意指责别人。 还有网友说,既然房子不给儿子,为什么觉得自己不行了,非要去儿子住处,去你自己的房子不行吗? 其实,小袁和老袁之间签订的断绝关系协议,其实完全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原则上来讲,签订这样的协议虽处处体现着双方的自愿,但是,自愿也不代表有效,因为《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签订这样的协议,正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行为,因此是无效的协议。 同时,《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即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可以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的。即便儿子辩解老人的财产都给了别人,自己也是依然要负担的。 对于老人坠楼来说,老人的儿子能不能要求养老院赔偿? 其实,民法典规定,因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养老院有没有过错,这种过错是否是导致老人坠楼的原因,其实才是决定赔偿与否的关键。 不让老人观看自己喜欢的节目,原则上来说,这不是侵权,毕竟,这要考虑大家的喜好,而不能仅仅为了你一个人的喜好,让大家一起陪同看电视。 因此,即便这种陈述是真实的,也不算是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加上老人的去世地点也不是养老院,就是说并不是因为养老院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老人的坠亡,因此,养老院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无需担责的。 而最终法院也是认定,因为无证据证明养老院对老袁实施了谩骂殴打等行为,老人的坠楼和养老院无关,据此驳回了小袁的诉求。 不得不说,老袁的结局让人唏嘘不已,在上了年纪,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儿子却见都不愿意见自己一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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