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同意退租,又扣押金,这是什么操作?”一租客因工作变动,刚住两个月就想退租,房

洋仔说法 2025-10-05 23:52:47

“先同意退租,又扣押金,这是什么操作?”一租客因工作变动,刚住两个月就想退租,房东爽快答应:“行,你搬吧!”可当租客退房索要押金时,房东却翻脸了:“你违约在先,押金1800元就当违约金扣了!”租客觉得委屈,明明房东同意了,怎能出尔反尔?房东也理直气壮,辩称同意退租不等于不要违约金啊!租客不服,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押金。法院这样判决。   2025年初,赵明(化名)通过中介找到了一套心仪的公寓,与房东王强(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从2025年2月1日开始,月租金1800元,押金也是1800元。   合同中还明确写道: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赵明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上班族,工作不稳定,他选择这套公寓是因为它离公司近,交通便利。   王强则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房东,拥有几处房产出租,他习惯用标准化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赵明搬进公寓后,起初一切顺利,他按时支付了2月份的租金,并享受了新环境的宁静,然而,刚住满一个月,赵明就因为公司突然调动他去外地工作,不得不提前结束租约。   3月初,赵明主动联系王强,提出一个折中方案,再租一个月,到4月初就退房。王   强在电话里爽快地答应了,说:“没问题,你到时候搬走就行。”   赵明听后松了口气,以为事情就这么解决了,他赶紧安排搬家事宜,并在4月初准时搬离了公寓。   搬走后,赵明清理了房间,确保一切整洁,然后联系王强要求退还1800元押金,他本以为这会很顺利,毕竟王强之前同意了他提前退租。   没想到,王强直接拒绝了,语气强硬地说:“你提前退租就是违约,按合同得付违约金,这押金就当是赔偿了,不能退!”   赵明顿时傻眼了,他反复解释王强已经口头同意退租,不能出尔反尔。   但王强坚持认为,同意退租不代表放弃追究违约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赵明感到被欺骗,一怒之下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押金。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赵明主张,王强的同意构成了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因此自己不算违约,押金该退。   他还提到,在租赁期间,公寓曾因附近施工产生噪音,影响了他的休息,但这只是他顺带提及,并非主要诉求。   王强则辩称,赵明提前退租明显违反了合同条款,自己虽然同意解除合同,但从未表示放弃违约金的权利,他出示了合同副本,强调押金就是用来保障违约情况的。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指出,赵明与王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租金即1800元作为违约金。   赵明因个人原因,在租期仅履行两个月后即要求提前退租,该行为直接导致了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至约定的期限,客观上违反了合同关于租期的约定,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这意味着,房东王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违约金1800元。   不过,赵明与王强就租赁合同采取了协商解除的方式,双方对此没有异议,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在民事活动中,权利的放弃不能轻易推定,作为守约方的王强,他同意解除合同,是面对赵明违约事实所采取的一种减少损失扩大的务实态度,避免房屋长期空置造成更大损失。   但这并不能当然地解释为他免除了赵明的违约赔偿责任。王强从未在任何书面或可以有证据证明的沟通中,作出过“不要违约金”或“押金全额退还”的明确意思表示。   所以,王强同意解除合同,仅代表其同意终止合同的履行状态,而不能推定为默示放弃了追究赵明违约责任的权利。 赵明要求在全然违约的情况下全额退还押金,于法无据。   在确认王强有权主张违约金后,法院进一步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了审查,虽然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1800元,但仍可以进行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指出,赵明提出了租赁期间房屋存在噪音影响的问题,考虑到该因素确实对赵明的正常居住体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存在履行上的瑕疵。   法院认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持1800元违约金略有失公允,遂酌情将违约金由1800元减至1300元,由于赵明已将1800元押金交付于王强,在双方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后,王强应向赵明返还剩余的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强应向赵明返还剩余的500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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