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摄影师接私单,一次性接了多个地方数十对新人的拍摄业务,已经收取了定金

洋仔说法 2025-10-04 23:51:16

湖南长沙,一摄影师接私单,一次性接了多个地方数十对新人的拍摄业务,已经收取了定金,不料,眼看婚期将至,摄影师却突然失联了。有新人指控在七月就预订了摄影师的跟拍,看中的就是他主页上温暖的风格和实体店的保障,还爽快地付了1200元定金,婚礼前夜七点,她还和摄影师确认过,对方信誓旦旦地说“午夜十二点多就到”。谁知这成了最后一条消息。有新人收到摄影师的回复:“路上出了点事,过不去了我这边可以给你赔付”,随后所有联系方式都成了空号。有记者联系上消失的摄影师,对方只含糊地说“正在回长沙路上,愿意赔付”。   据悉,2025年7月,长沙新人陈悦(化名)与李明(化名)在社交媒体平台刷到“奈枫摄影”的主页,主页展示的摄影风格清新自然,且标注了实体店地址,两人随即通过平台与摄影师“多多”取得联系。   经过简单沟通,双方约定由“多多”在10月3日婚礼当天提供跟拍摄影及摄像服务,陈悦预先支付了1200元定金。   类似的情节在湖南多地同步上演,衡阳的刘女士(化名)、益阳的王先生(化名),等等,均预约了“多多”的跟拍服务。   9月20日左右,“多多”主动联系陈悦,称原账号异常,要求添加新账号,此举未引起新人警觉,反而因其“及时沟通”而加深信任。   10月2日晚7点,陈悦再次确认次日抵达时间,“多多”回复“午夜12点多到”。   然而,此后所有消息均石沉大海。   同一时间,其他新人亦遭遇类似情况:有人收到“路上出事,过不去了”的敷衍回复,有人发现其电话关机、微信提示“账号异常”。   更令人困惑的是,10月2日晚,“多多”仍在紧急联系其他摄影师试图“代拍”,但因时间仓促未能成功。   10月3日凌晨,无法联系上摄影师的新人们陷入恐慌,只好再去找一些替代方法。   10月3日下午,市监局工作人员前往“奈枫摄影”实体店,发现门店仍在营业,但“多多”不在场,店内化妆师称,其近日工作正常,失联原因不明。   当日晚5时,“多多”突然主动联系部分受害者,称“正在回长沙路上,愿意赔付”。   面对媒体追问失联原因,他仅含糊表示“没怎么回事,先回去再说”,未给出具体解释。   与此同时,其社交媒体主页内容已全部清空。   然而,婚礼上那些永远没能被镜头定格的笑容、交换戒指时颤抖的双手、父母眼角闪动的泪光,这些无法复现的珍贵瞬间,又该如何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摄影师“多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摄影师“多多”在婚礼当天完全未提供服务的行为,直接导致新人记录婚礼重要时刻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这并非简单的服务质量瑕疵或短暂迟延,而是对合同核心义务的完全背弃,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构成根本违约,受害的新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摄影师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该如何赔偿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多多”根本违约,应当向每位支付定金的受害者双倍返还定金,例如,支付1200元定金的陈悦,有权要求“多多”返还2400元。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除定金损失外,部分新人为应急而高价聘请替代摄影师,产生了额外费用,同时还有无法弥补的情感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多多”是“奈枫摄影”的员工,其以门店名义接单、收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其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奈枫摄影”这个经营主体承担,即使“多多”与门店是挂靠或合作关系,只要其行为足以让消费者相信他是代表“奈枫摄影”提供服务,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门店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3、摄影师“多多”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同时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以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等要件。   就本案而言,“多多”有实体店,在较长时间内正常经营,收取的定金金额在市场价格范围内,并非明显畸高,其在违约前试图寻找代拍的行为,表明他一度有尝试履行合同的意愿,而非一开始就计划骗取钱财后逃匿,其事后承诺赔付的态度,也削弱了“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性。   所以,从有利于被告解释原则,摄影师“多多”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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