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带着几岁儿子去健身房,儿子被跑步机旁闲置的瑜伽球吸引了目光,就把玩了起来,而男子见儿子开心,开启了跑步机,将瑜伽球推到了快速滚动的履带上。突然,“砰”的一声闷响,瑜伽球被履带带入跑步机底部,跑步机被撑翻,瑜伽球被弄破。健身房经理闻声赶来,发现跑步机有损坏,瑜伽球也彻底报废。事后,健身房要求家长赔偿,其中跑步机8万元,瑜伽球1200元。男子无法接受这个数字,指责健身房:“这么贵的设备为什么没人看管?孩子过来玩都没人阻止?”双方各执一词。 2025年10月4日下午,某健身房如往常一样迎来周末客流高峰,林先生(化名)是这里的会员,当天他带着儿子小宇(化名)前来锻炼。 由于是熟客,前台工作人员简单登记后便允许小宇随同进入成人健身区。 小宇很快被一台闲置的跑步机吸引,这台跑步机是健身房新购入的“高端商用机型”,标价8万元,通常用于私教课程。 与此同时,小宇发现跑步机旁放置着一只瑜伽球,采购价格为1200元,遂开始把玩瑜伽球,还试图把瑜伽球抛到跑步机履带上。 林先生则在一旁看着,看着小宇在玩瑜伽球,并未制止,还启动了跑步机,不断操作跑步机,还任由小宇不断将瑜伽球抛向履带。 突然,瑜伽球被履带带入底部,跑步机差点整个被掀翻,好在林先生控制了前方,才避免小宇被连带受伤,但是瑜伽球被压在跑步机下,被压破。 而跑步机也发出一声刺耳的撕裂声,出现异常。 健身房经理张振(化名)闻声赶来,现场一片狼藉,经检查,瑜伽球完全报废,跑步机也有损坏。根 张振向林先生出示了报价单,跑步机更换费用8万元,瑜伽球赔偿价1200元,合计81200元。 林先生对此提出强烈异议,她承认孩子存在过错,但强调健身房应承担主要责任:“孩子进入健身区域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醒、阻拦。瑜伽球随意放置在场馆内,本身就有安全隐患。如果当时有人看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她还质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认为跑步机只是部分零件损坏,为什么不能维修而非要整机更换?8万元简直是天价!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宇看着应该在八九岁左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林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林先生作为小宇的监护人,其有责任对小雨承担日常的抚养、教育,更包括在特定场合下对小宇的人身安全和行为进行妥善、及时的管束与照看。 健身房是一个充满金属器械、电动设备的专业场所,对儿童而言存在明显的、可预见的风险。 林先生将小宇带入健身房后,任由小宇玩弄瑜伽球,还启动跑步机任由小宇将瑜伽球抛入跑步机履带,显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存在明显疏忽。 正是由于林先生的监护缺位,小宇才得以有机会接触并损坏跑步机和瑜伽球,林先生的监护过失与小宇的损坏行为共同构成了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链,她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星动健身房虽设有安全提示,但未对儿童进入高危器械区采取实质阻拦措施。瑜伽球作为易滚动器材,放置于跑步机旁且无人看管,客观上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动态的、具体的,应根据场所的风险程度、受众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安全隐患、设置明确警示、对危险区域进行物理隔离、配备必要人员进行巡视和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健身房允许小宇进入成人器械区,但未对该高风险区域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将易滚动的瑜伽球放置在运行的跑步机附近,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潜在的安全隐患。 在事发时段,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对小宇的危险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制止,监控画面显示,从小宇开始接触器材到损害发生,并无工作人员介入。 健身房可能采取了一些警示措施等,但未及时介入,存在一定疏漏,未能有效阻止小宇造成损害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见,林先生作为监护人的监护失职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健身房未尽到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次要原因,林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健身房因管理疏漏承担次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林先生的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江苏连云港一酒店顶棚突然坍塌,事发有四家办婚宴,喜宴差点变丧事,到底是天灾还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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