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新,一女子婚前就和男友睡在一起,意外怀孕后分手,并打掉了孩子,术后身体受创,额外花了15000元调养。找男友讨要,对方却只付给她8000元。 湖北男子张某与未婚女子李某结识,双方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二人成了一对以结婚为目的的 情侣。 确定关系不久,二人便住在了一起并发生了关系,从此过上了甜蜜的二人世界,最让他们开心的是他们的感情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和支持。 张某和李某这一对小情侣,虽是奔着结婚去,但还没有做好马上进入婚姻的准备,所以,虽然家长想着快点结婚抱孙子,但二人也并不着急。 二人同居期间,为避免怀孕,李某也会做一些预防措施。但意外还是来了,一次激情过后,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 她带着复杂的心情把这件事告诉了张某,张某说既然双方都想结婚,现在又有了孩子,就提前把结婚提上日程。 于是,二人就把决定告诉了双方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张某的家人很开心,张某父亲马上给了李某10000元,让她买营养品保养身体。 在二人你侬我侬的日子里,张某也不间断的给李某转账送礼物,前前后后有20000多元。 本来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二人世界马上就变成三口之家,但天不遂人愿。一次争吵,引发矛盾升级,李某一气之下提出分手,并打掉了孩子。 但术后李某的身体没有恢复好,又进行了第二次调理修复,花了15000多元。于是,李某找张某支付这笔钱。 但张某说两人在一起的时候已经给了李某20000多元,父亲又给了李某10000元,是李某自己提出分手,擅自打掉孩子,现在找自己来支付这笔钱,他不乐意,最终,张某支付了李某8000元。 李某认为怀孕是两个人的事,这次手术已经伤害到她的身体,15000元就应该由张某支付,为此她把张某告上法庭。 审理中,调解员并没有马上对二人的争议做出判决,而是让双方都出具了各自的证据。 张某出示了同居期间给李某的转账记录,李某出具了20000多元的开支明细,调解员对每一笔记录做了详细的解读,根据用途划分每个人应该承担的比例。 最终,二人达成一致协议,李某撤销对张某的起诉,张某不再追究给李某的转账,二人从此陌路,各自重新开始。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小额财物赠送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法律上一般认定“赠与”。 但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正常开支的赠与,虽然一方没有明确表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关系结束后应该返还。 张某在同居期间给李某转账20000多元,张某父亲给了李某10000元营养费。调解员对每一笔支出明细做了详细的解读,理清了日常花销,一般“赠与”与大额赠与。 根据钱的支出用途划分了张某和李某应该承担的比例,给俩人算清楚以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某不再追究给李某的转账,李某也不再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调养费。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李某意外怀孕后人工手术,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张某应当承担李某因此产生的部分实际医疗费用。 调解员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手术的后果,张某不存在过错,但对李某的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向张某索赔属于合理。 张某和李某虽然是自愿同居,但李某怀孕是两个人在一起的结果。李某提出分手并决定打掉孩子是她的选择,但手术对她身体的伤害是事实。 所以,张某作为男方,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承担李某因身体伤害花费的部分医疗费用。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最终调解结果,你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