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薛先生自驾到西藏旅游,顺手接了个返程拼车,随后沿着滇藏线出发至丽江接客,经过两天行程到达了杭州,车费4450元,乘客告诉薛先生会半小时内扣款,就扬长而去。可怜的薛先生半小时根本没有收到付款,现在已经在杭州等了几天了,乘客出示了付款截图,偏偏他就是没收到,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玄机? 薛先生由于工作压力大,就准备着开车到西藏游玩散心,欣赏完美景后,心情大好,就琢磨着,如果能有回程单就好了,可以分担下旅途成本。 没想到运气这么好,还真有乘客发布22号丽江到杭州的单子,果然心情好了以后,什么事都顺。 后来经过沟通,乘客要求21号出发,薛先生虽然还想再休息一天,还是按照乘客的要求赶到了丽江。 接到乘客后,路途漫漫,偶尔也会和两位女士聊聊天,在服务区两人遛狗吃饭,还给薛先生买了瓶饮料,薛先生认为遇到了好人,而且有美女相伴,时间过的更快,23日到了目的地。 运营方界面显示车费为4450元,乘客主动说,自己已经支付过了,现在如果再付就重复付款了,半小时内肯定能收到。 虽然和乘客只有两天的相处,但是毕竟不是私下接单,有运营方作为后盾,再说这年头还有吃“霸王餐”的吗?就没当回事,悠然去洗车了。 洗完车,半小时早就过了,车费还没有收到。 薛先生就打电话给乘客,乘客说付了,薛先生又给客服联系,得到的回复是没有收到这笔款项。 这下他慌了,2500公里,4000多块钱呢?又给乘客联系,乘客坚称付过了。 沟通没有结果,薛先生报警。民警找到乘客,乘客仍说付过了,这次还出示了付款截图。 薛先生看到截图,当场表示疑问:付款金额是对的,4450元,有零有整,就是这笔车费,可是时间不对,付款时间是18日。 时间完全对不上,23号才显示完整车费,18号就付款了,存在造假嫌疑。 乘客自恃持有付款截图,对薛先生的沟通不予理睬。 此时薛先生已经从半小时付款,待了好几天,仍没结果,就联系了调解员。 调解员上门与乘客沟通,乘客闭门不出,就是坚持自己付过款了,别打扰自己休息,再打扰就报警了。 让她出示付款截图,她以睡觉为由赶走调解员。 调解员给客服联系,对方回复,这笔钱乘客“取消支付”了,他们没收到这笔钱。 对于如何处理,客服给出了人性化的处理方案:对于薛先生的车费,他们给予特殊垫付,同时终止了乘客的叫车服务。 从整件事来看,薛先生并没有失误之处,接乘客是通过运营方,准时接到乘客,而且安全送到目的地。 乘客下车自动付费的流程确实存在,薛先生没收到款项时,也是主动联系乘客要钱,要钱未果及时报警,对付款截图提出疑问。 薛先生每一个环节没什么大问题,可是就是没要到钱,程序流程很清晰,各方都有道理。 最终结果还不错,运营方垫付。 但是每个人都有一杆秤,朴素的正义感早就知道错在哪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两位女士与运营方成立了客运协议,如果拒不付款,按照此条款规定,不但要补付车费,薛先生在杭州因为要车费的损失也要由两位女士承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如果乘客真的伪造了车费截图,恶意逃单,换取免费乘车服务,那么受到的处罚更严厉,不仅要被罚款,还会被拘留。 贪小便宜吃大亏,给未来的道路留下瑕疵,实在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