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留下遗嘱,每年从遗产中拿出10万赡养母亲,剩余财产全部留给女儿。男子离世后,一个孩子突然冒了出来,将男子的母亲及女儿起诉了,要求继承男子的遗产,让人没想到的是,他的诉求竟然得到了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大象新闻 王先生家产颇丰,虽然算不上顶级大富豪,但房子车子,存款应有尽有。 王先生和妻子感情深厚,二人还孕育了一个女儿,在外人看来,王先生一家非常幸福。 可2024年,王先生身体出现了问题,王先生自知时日无多,于是立下了一份遗嘱。 遗嘱中说明,等他走后,每年从他的遗产中拿出10万赡养他的母亲,剩余的房子,车子,存款、股票、基金等等,全部留给他的女儿。 2024年的6月,王先生走了。 家人帮他办理了后事,然后就开始着手办理继承手续。 谁知道就在这个时候,他们突然收到了一纸传票,起诉他们的是一个从来不认识的人,此人声称自己是王先生的私生子,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部分遗产。 王先生的家属不能接受,因为此前王先生家庭和睦,家人之间关系融洽,他们不相信王先生竟然背着他们和其他女人有染,更不相信他还有其他孩子。 但是那个原告言之凿凿,说话有理有据,让他们不得不信。 据原告说,他的母亲和王先生是在2016年相识的,随后两人发展为了男女朋友关系,不久,原告出生了。 但是因为王先生已经有了家室,原告的身份一直没有被公开。 原告认为,虽然他是私生子,但是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的地位是一样的,都拥有继承权,所以他有权继承王先生的部分遗产。 对此,王先生的家属认为,王先生已经不在了,难道原告说他是王先生的孩子,他就是王先生的孩子吗?必须要拿出证据! 退一步讲,就算他是王先生的私生子,王先生生前已经立下了遗嘱,所以,他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庭审中,双方争的不可开交。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孩子是否拥有继承权?他又能否如愿分得遗产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王先生的遗嘱是符合程序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王先生立遗嘱的时候虽然病危,但他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先生立下遗嘱,每年从遗产中拿出10万赡养母亲,剩余财产留给女儿,这是他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 并且,王先生所立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不管是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这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王先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私生子是否就不能分得遗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以,私生子和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拥有继承权。 虽然王先生立下了遗嘱,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王先生离世时,他的私生子还未成年,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 所以,即便王先生有遗嘱,也需要为这个私生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将所有剩余财产都留给女儿。 果然,原告是有备而来。庭审中,他拿出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里面明确写明,他和王先生从生物学角度来讲,属于父子关系。 一切都很明了,最终一审认为,王先生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原告作为非婚生子,同样拥有继承权。 并且原告属于未成年,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保障遗嘱部分执行的同时,也应该为他保留适当的遗产,以保障他基本的生活和成长需求。 最终,一审酌定保留一部分的遗产份额由原告继承,原告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私生子是否应该和婚生子一样拥有继承权?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