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拍下法拍房,结果土地使用权证竟是假的!法院:办过案法官退休了,案件移送公安

法有道 2026-04-03 13:08:15

50万拍下法拍房,结果土地使用权证竟是假的!法院:办过案法官退休了,案件移送公安! 宫先生家住山东烟台市芝罘区,2020年12月下旬,一条房屋法院拍卖公告引起他的注意。公告显示房子面积94.5平方米,有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起拍价49.79268万元。 宫先生按照法院通知,先去现场看了房,2021年1月,夫妻俩以起拍价顺利拿下这套房。 2021年1月13日,芝罘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明确裁定房屋归宫先生妻子所有,可持裁定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可当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一查:土地使用权证竟然是假的。 宫先生多次询问办案法官,一直让等待,表示会帮助解决。期间,宫先生拿着法律文书找到房屋使用人要求腾房,最终成功入住。但产权过户问题,5年来始终没有下文。 2025年6月3日、芝罘区法院以涉嫌伪造证件移交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可问题来了,这张假证到底是谁给宫先生的?法院在移送函中说,是被执行人张某向宫先生交付了这份假土地证。但宫先生坚决否认,表示芝罘区法院在撒谎。称这份假证是办案的夏姓法官当初直接移交给他的。 他在移交清单上签了字,清清楚楚载明的。 目前法院回复,夏法官已经退休,不知道这个案子后来是谁接手。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侦办此案。 @法律有道 一、法院对拍卖公告中的权属信息,究竟有没有审核义务? 法院拍卖的房子,公告上的每一个字,代表的都是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税费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法院有法定的主动审核义务。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司法拍卖应当予以撤销。 如果法院在公告中明确写着“有土地使用权证”,却没有去核实真伪,本身就存在程序瑕疵。 而如果“假证是法院直接移交的”,问题性质就更严重了——法院不仅要审核,还要对移交给买受人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法院拍卖公告中的免责声明,真的能“免责”吗? 几乎所有法拍房公告都会有一句类似的提示:“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甚至还会加上一句“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这句话,就是法拍界的“行规”,也是很多买受人事后维权时最大的障碍。但这句话真能“一刀切”免责吗? 答案是否定的。《拍卖法》第61条明确过,拍卖人瑕疵担保免责的前提是:拍卖人必须把真实情况告知买受人,且必须是拍卖人确实不知道并且不可能知道的。 本案中,法院在公告中直接写明“有土地使用权证”且附上证号,意味着法院已就权属信息作出明确的陈述和保证。如果连这样的陈述都出现根本性失实,法院是不能简单地用一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来推卸责任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普遍观点是:当拍卖标的因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且该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取得完全所有权时,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应认定为不能实现,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委托人明知标的物存在重大权益瑕疵而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其免责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拍卖能不能撤销?能不能退款?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宫先生花50万买了一套房,结果土地使用权证是假的,根本办不了完整的产权过户。土地权利是房产权利的根基,根基是假的,这套房子在法律上就是不完整的。 这个瑕疵属于“严重失实”且导致“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宫先生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撤销拍卖的申请。 四、法院要不要赔?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即便拍卖被撤销了,50万款项能不能顺利退回?谁来赔偿这5年来的损失?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2条也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法院在拍卖前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宫先生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需注意两点:一是申请国家赔偿前,通常需要先走执行异议等程序,或者拍卖已被法院认定违法;二是申请赔偿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宫先生目前的情况是,法院已经把假证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民事执行程序可能尚未终结,申请赔偿的时机还需要进一步判断。 50万买来的教训,究竟由谁来买单?答案或许就在警方的侦查结果里,或许在法院最终的裁定书里。但对宫先生一家来说,无论结局如何,这5年的煎熬,已经是无法弥补的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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