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万劳斯莱斯送不送?陈光标赠车张雪事件法律全解读。 4月1日,昔日的“中国首善”陈光标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宣布要把公司刚刚购买的一辆“中国唯一一辆2026款加长劳斯莱斯幻影”——市场价1300万元,“赠予”张雪机车创始人张雪。整件事从赠车到回应再到反转,短短两天之内剧情几度起落,把无数吃瓜群众看得一愣一愣的。 2026年3月28日至29日,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葡萄牙站,张雪创立的“张雪机车”车队驾驶自主研发的820RR-RS赛车,在SSP组别连夺两回合正赛冠军。这是中国品牌摩托车首次在这一国际顶级赛事中登顶。 陈光标随即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宣布要将其公司刚购入的中国唯一一辆2026款加长劳斯莱斯幻影赠予张雪,作为接待用车。 然而张雪在昨天社交平台发文,表示接受赠予,但是要找个车上八折卖了,把钱还给嫣然天使基金,自己公司还是用面包车接待。 事情到这里,原本还算朝着皆大欢喜的方向发展:陈光标赠车,张雪收车,所得款项捐给嫣然天使基金做公益,谁都不亏。 但陈光标接下来的反应,才真正把这出戏推向高潮。 据报道,陈光标最初在张雪评论区留言表示:………这车刚买还没上牌,……当时非常激动非常感动就想把它送给张雪,……是赠予个人使用。如果想当二手车卖掉去转捐赠,是误会其初心。言下之意:这车是给你个人用的,不是让你卖了捐款的。 然而令人玩味的是,这条留言在发出几分钟后便被陈光标删除。随后他重新留言,措辞大幅调整,表示:即便张雪想卖了捐赠,也支持…… @法律有道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名流效应”之外,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始终悬在公众心头:陈光标公开承诺送车,如果最后反悔不送了,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说起。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以实际交付财产为要件。从这个角度说,陈光标在社交平台公开表示赠车,张雪回应“那我收了”,双方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已经成立。 但这只是问题的第一层。 赠与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民法典》赋予了赠与人一项特殊的权利——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只要财产还没有正式交付,赠与人就可以单方面反悔,不需要说明理由,也不需要征得受赠人同意。 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根本原因在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不同于买卖合同,受赠人没有付出任何对价,赠与人反悔通常不会给受赠人造成实质性损失。因此,法律在保护受赠人合理期待的同时,也要兼顾赠与人的意思自由,允许其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改变主意。 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那么,陈光标赠车的行为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吗?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陈光标赠车的目的是“表彰为国争光”,似乎带有一定的社会激励和道德褒奖色彩。但仔细分析,这一赠与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张雪个人——车是送给张雪“本人使用”的,并非直接捐赠给公益机构或用于公共事业。严格来说,陈光标赠车的行为更接近于对个人成就的物质奖励,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公益性质的赠与”。 所以在车辆正式过户或交付到张雪手中之前,陈光标在法律上依然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陈光标最终改变主意决定不再赠送,在法律层面上并无阻碍。 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细节:陈光标是通过社交平台公开承诺赠车的。这种“公开承诺”是否会影响其撤销权? 实际上,陈光标赠车的性质更接近于个人对个人的奖励性赠与,而非公益性质的公开募捐承诺。因此,即便是在公开场合作出的承诺,只要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当然,从道德和公信力角度而言,公开承诺后又反悔,在舆论场上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此外,“赠予”还是“赠予使用”,完全不同: 这场赠车的真正玄机可能在“使用权”还是“所有权”上。直接送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受赠人获得所有权。如果只是送“使用权”,那财产所有权仍是赠予人。 在千万豪车的华丽包装之下,是一个关于法律的问题,更是关于善意、信任与诚信的社会命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