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都被猪粪淹了!四川成都一养猪场污水乱排,漫山遍野流,还把人家祖坟淹了,官方通

法有道 2026-04-02 13:08:20

祖坟都被猪粪淹了!四川成都一养猪场污水乱排,漫山遍野流,还把人家祖坟淹了,官方通报揭开真相。 2026年3月31日,一则网友爆料,成都一地,一家养猪场猪粪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引发网友关注。 据网友爆料,这家位于大桥村的养猪场,猪粪污水既没有过滤沉淀设施,也没有做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简易水池。恶臭四处弥漫,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附近居民深受困扰。 对于生活在附近的村民来说,这种困扰是日复一日的折磨。每当风向转向村子,恶臭便扑面而来,窗户不敢开,院子不敢坐。更让村民无法接受的是,污水顺着山坡流下,连村里人的祖坟都未能幸免。 4月1日,金堂县转龙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情况通报,揭开了这家养猪场的真实面目。 涉事企业为四川瑞玖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其生猪养殖场位于转龙镇大桥村10组,属于规模养殖场。通报显示,这家企业并非“无证经营”——它已经取得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件。 然而,经现场核查,该养殖场建有一个沼液池,但因承载能力不足,企业擅自在其流转的土地上挖掘了数十个小浅坑,违规设置排污坑塘、违规储存养殖废水。 也就是说,面对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这家企业没有选择扩建规范的环保设施,而是选择了最省钱也最野蛮的方式——就地挖坑,把污水往地里灌。 事件曝光后,有一个细节引发了外界的关注:此问题由来已久,为何监管迟迟不到位? 这一细节折射出基层环境监管的普遍困境:养殖场建在村里,日常最直接的监管责任落在村委会和乡镇一级。但当村委会电话打不通、日常巡查缺失时,企业的违法行为就容易在“眼皮子底下”持续上演。 3月31日当晚,金堂县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后,于次日上午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到场核查。转龙镇政府也表示已启动调查。 监管的“闪电响应”值得肯定,但村民们更想知道的是:在此之前,为什么没有人发现?没有人制止? @法律有道 从法律角度看,四川瑞玖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多条法律法规。 一、违规设置排污坑塘,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涉事企业在沼液池承载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数十个小浅坑储存养殖废水,而这些坑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这正是典型的“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废弃物”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等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未发现溢流”不等于“没有违法”。 官方通报中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目前未发现沼液溢流、渗漏等情况。 这句话被一些人误解为“企业没有违法”。实际上,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认知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法律禁止的是“违规储存”行为本身,而非仅仅禁止“溢流后果”。企业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中储存养殖废水,无论是否已经发生外溢,这一储存行为本身就已经违法。这就好比有人在居民楼里私藏易燃易爆品——不需要等爆炸发生,藏的行为就已经违法。 三、可能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处五至十五日行政拘留。 也就是说,这家养猪场的负责人,不仅要面临数十万元的罚款,还可能面临“进去蹲几天”的风险。 四、村民如何维权? 对于遭受污染之苦的村民,法律也提供了维权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村民可以主张:因恶臭影响正常生活的精神损害、因污水导致农作物减产的财产损失、以及祖坟被淹涉及的人格权侵害等问题。 建议村民集体维权,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企业的环评文件、排污许可等材料;同时固定证据——拍摄污水排放视频、保留恶臭影响的记录、收集医疗证明(如因恶臭导致的健康问题)。必要时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民事侵权诉讼。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规模养殖快速发展的同时,环保设施不能“够用就好”——够用,往往意味着不够用。而当企业选择“挖坑”时,真正掉进坑里的,是那些手无寸铁的村民,和这片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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