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被学校党委书记性侵,母亲发现避孕药记录后报警,试图“20万私了”! 2026年春节假期,正月初五,河北邯郸某中学15岁高一女生李婷(化名)应学校党委书记乔某军之邀到校练习乒乓球,却成为这个女孩一生的梦魇。 在乔某军办公室里,这位头顶“河北省中小学‘校长杯’乒乓球比赛中学组男子单打第四名”光环的教育管理者,对一名15岁的学生实施了性侵。 直到母亲在女儿手机里发现了网购避孕药的记录,这个被深埋的秘密才被揭开。而乔某军先后提出10万、20万“私了”,试图用金钱抹平自己的恶行。 3月18日,母亲王芳报警。3月22日,乔某军被刑拘。3月30日,邯郸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母亲王芳介绍,乔某军经常在个人网络平台账号上发布学校的宣传内容。李婷被这些内容吸引,与乔某军互相关注,中考时报考了该校并被录取。 乔某军擅长打乒乓球,此前他曾在学校指导李婷打球。在15岁李婷眼中,这位会打球、爱宣传学校党委书记,或许是“正能量”的象征。 今年春节假期,乔某军通过网络账号联系李婷,以“到学校练习乒乓球”为由将她约到学校。正月初五,李婷赴约。但在乔某军的办公室里,等待她的不是球拍和球台,而是侵害。 事后,李婷没告诉任何人。但状态彻底变,原本性格活泼的她变得抑郁,睡不着觉,凌晨三四点钟哭泣。无奈只能休学。 3月,母亲王芳在女儿手机里看到了网购避孕药记录。再三追问下,女儿终于哭着说出了真相。 王芳找到乔某军对质。这位书记的反应令人愤怒——没有道歉,没有悔意,直接开出价码:10万。见王芳不松口,又加价到20万。 “我不想以孩子的身体为代价与他交易。”王芳断然拒绝。 @法律有道 一、那么,法律上允许“私了”吗?答案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私了”。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谅解虽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阻断刑事追诉程序。换句话说,即便王芳收了这20万,检察机关依然可以对乔某军提起公诉,法院依然可以判他坐牢。 如果王芳收了钱、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私了”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王芳的选择值得尊重。她拒绝用女儿的身体伤害做交易,选择报警、走法律程序,这是最正确的维权路径。 二、乔某军的身份,决定了他面临的刑罚会比普通人更重。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定的从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什么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该解释第十五条明确:“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 乔某军作为学校党委书记,不仅是“教育”职责的承担者,更是学校的管理者。他利用职务便利和学生对师长的天然信任,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属于典型的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可能性。 案发地点是乔某军的办公室。能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办公室虽然不是教室,但作为学校的办公场所,具备“公共场所”的属性。如果案发时办公室附近有其他人员可能听到或发现,不排除司法机关认定为“当众”情节的可能性。一旦认定,乔某军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 3、强奸未成年人的量刑红线。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乔某军作为学校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便利性侵学生,属于典型的“情节恶劣”,加上可能的“当众”情节,量刑起点很可能在十年以上。 4、一般不适用缓刑。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5、从业禁止。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一旦罪名成立,乔某军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相关的工作。这意味着他的职业生涯将彻底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