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吕老太把900多万存款全部交给儿子,过了几年发现儿子儿媳把自己的钱花了,儿媳还在临终前立遗嘱,把财产给了自己的姐姐。吕老太起诉了儿子和儿媳的姐姐,要求他们还钱。儿媳姐姐说,自己和吕老太没有债务关系,无需还钱。那吕老太能否追回自己的养老钱呢? 放在儿子手里的900多万元,被儿子儿媳花完了才发现,吕老太还指着这笔钱养老呢! 据九派新闻、光明网报道,吕老太今年已经91岁了,儿子吕某是自己唯一的亲人,8年前,他把北京的房子卖了,来到深圳跟儿子儿媳一起生活。 吕老太手里有900多万的存款,这是她的养老钱。但她觉得自己年龄大了,不想耗费精力去管理这笔钱。 吕老太信得过儿子,让吕某帮忙管理。她陆续把这些钱都转到了吕某名下一个单独的账户里, 吕老太和儿子约定,每个月支出自己的生活费和必要的花销,其余的钱,要自己同意才可以取出来,吕某答应了吕老太的要求。 2022年的时候,吕老太的儿媳乔某因病离世了。因为吕某和乔某没有孩子,因此乔某离世前立了份遗嘱。 她把名下房产50%的份额让自己姐姐来继承,存款300多万也由姐姐继承,房产的另50%份额和其他财产由丈夫吕某继承。 从那以后,家里就只剩吕某和吕老太相依为命了。 一次,吕老太想知道自己的存款还有多少,让吕某说说自己这几年的开销和存款的余额,可吕某却支吾了半天没有说清楚。 吕老太虽然年纪大了不想管钱,但头脑可没糊涂,她从儿子吕某不敢确定的言词中感觉到了异常。 吕老太自己去查,结果让吕老太不敢相信,账户里大部分钱都没了。 吕老太质问吕某钱款的去向,吕某只能说了实话。原来在儿媳乔某在世时,吕某把钱私自转给了乔某,二人用吕老太的钱还房贷,还用来装修,还有就是日常的花销上用的都是吕老太的钱。 吕老太看看卡里所剩无几的余额,对儿子吕某是又气又恨。 她心想,自己这么信任儿子,没料到他们居然瞒着自己,把自己的钱挥霍一空。 吕老太对吕某说,自己就你这么一个孩子,拿出钱帮你还房贷,装修都可以,但你不能私自就把钱都用了还瞒着自己。 更令吕老太气愤的是儿媳乔某的那份遗嘱,她把房产的一半和300多万的现金都给了她姐姐。 吕老太认为,还房贷用的是自己的钱,乔某的300多万也是吕某转过去的,这可都是自己的养老钱,可不能就这么归了别人。 90多岁的吕老太为拿回自己的养老钱,把儿子吕某和儿媳乔某的姐姐起诉了。 理由是自己的900多万是借给吕某的。现在要求吕某和乔某姐姐归还全部款项。 庭审中,这笔钱的性质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吕老太坚持认为,这笔款是自己借给吕某的,现在要求吕某归还,儿媳乔某的姐姐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也应该承担还款的义务。 乔某姐姐则辩称,这笔钱并不是借款性质,是吕老太赠与儿子吕某的,自己只是乔某的遗产继承人,没有义务向吕老太还款。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排除了这笔款项是赠与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这笔钱款是吕老太的全部财产,是吕老太的养老钱,不能把它看作赠与性质,这会让吕老太失去养老保障,对吕老太是不公平的。 而且吕某也明确表示这笔钱不是赠与自己的。所有乔某姐姐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那么,这笔钱有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借款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通常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吕老太虽然主张这笔钱是借款,但她拿不出借款凭证。而且吕某也不存在需要大笔用钱的情况,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所以这笔钱也不能被认定成借款。 最后法庭认为,吕老太已91岁的高龄,行动不便,的确无力管理这么一大笔钱,他与吕某又是母子关系,把这笔钱款转给吕某的单独账户,是吕老太让吕某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因此,这笔钱款被认定属于吕老太委托给吕某的保管性质,吕某应返还给吕老太。 那乔某的姐姐是否有返还的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吕某在保管吕老太的钱款期间,把钱款转给乔某,并用来还房贷、装修和日常开销,这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乔某也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所以,乔某的姐姐要在乔某偿还完债务后,继承乔某的剩余遗产。 最终判决,吕某对吕老太保管的款项,承担返还责任。乔某姐姐作为乔某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乔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这起事件传出,很多人指责吕某和乔某,擅自挪用吕老太的钱实在不应该。还有人认为乔某不该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姐姐。 对这起事件,您有那些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