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一女子欠下了不少外债,每天被电话催的头疼,她就想到利用女儿来骗钱。女婿

梅姐说法 2026-03-30 14:04:37

湖北咸宁,一女子欠下了不少外债,每天被电话催的头疼,她就想到利用女儿来骗钱。女婿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女儿年近40到还有一丝美貌,女子就准备说女儿“丈夫已死”,托人给女儿找单身男子相亲。没想到,还真的碰到一个老实人,对方表示愿意结婚,也给彩礼钱,后来女方索要金饰、改口红包等合计17万元。女子一部分用来还债,剩下的就跟女儿一起开销。 浪涨新闻3月29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骗子在缺钱的时候,真的什么坏脑筋都能动上,哪怕是亲情,她也毫不珍惜。 家住咸宁的一位女子朱某,因为在外面欠了不少外债,常年来,被债主要钱要的崩溃。 可惜她自己两手空空,根本无力还钱,奈何每天还是会接到各种催要电话。 正苦恼着呢,朱某不知道该去哪里搞钱了。 突然,她把坏心思动到自己女儿徐某身上了,因为徐某年纪快40岁了,也不算老的,充其量正值壮年。 而且朱某联想到,自己女儿成天在自己眼面前逛,女婿也不在家的,因为女婿出远门打工了,一年到头回不了几次家。 想到这里,朱某心想:我可以把我女儿打造成“丈夫去世”的人设啊,给她再安排一门亲事,收些彩礼钱。 这不,钱不就来了嘛! 跟女儿徐某一商议,这个徐某还挺听妈妈的话,表示愿意配合她这样做。 主意已经敲定,朱某还真的去找了个媒婆,跟对方说,自己的女儿徐某命苦,丈夫也走了,一直就一个人过活,希望她可以帮忙再找个合适的人家。 媒婆一听,还真的很乐意帮忙,找到一位姓华的男士。对方先是对徐某的“悲痛遭遇”很同情,另外还表示,愿意迎娶徐某。 就这样,徐某跟华先生,真的就开始谈婚论嫁了。 在朱某的撺掇下,她让女儿徐某找华先生要钱、要红包、要改口费、要黄金首饰、要彩礼钱,合计17万元。 华先生心想:反正两个人迟早走到一起,迟早都是夫妻俩,这些钱迟早也都是徐某的,他是非常乐意开销,很愉快的就把钱转给了徐某。 看到钱,朱某母女俩心里真的乐开了花。 之后,朱某就先拿钱把自己的外债给还清了,剩下的钱,则母女俩一起开销,购买各类生活用品等。 可是,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吗? 拿钱可以啊,这婚得结啊。谁料想,徐某一直搪塞,怎么也不肯跟华先生去领证,这下,就引发了华先生一家的怀疑。 华先生一家赶到了徐某老家,在跟村里人一打听才知道,这个徐某早就结婚了啊,而且还在婚姻的存续中,老公也没死,只不过在外打工呢! 得知自己被欺骗,华先生立刻就报了警,朱某母女俩很快也就被抓捕归案。 在一番审判之后,母女俩均被判了刑。朱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5个月;徐某属于从犯,依法被判1年10个月。 这份案件,属于母女俩合谋骗婚。 母亲编造女儿丧偶,安排婚事并且骗取男方17万元的彩礼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编造事实、捏造故事,试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经构成诈骗罪,并非普通婚恋纠纷。 另外,骗取的17万元,已经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犯此罪,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在本案件中,母女俩分工明确,刑罚有别。 主犯母亲,朱某。她涉嫌策划整个骗局,虚构事实,收款分配,在审判时被认定为属于主犯,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从犯女儿,徐某。她属于从犯,配合母亲的计划,出演寡妇一个角色,参与欺骗,起到辅助作用,依法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骗婚并不是“家务事”,而是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诈骗案件的原则去处理。 不要认为“彩礼纠纷”指示普通的民事问题,一旦涉嫌到,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虚构婚姻事实,以此去骗取钱财,必定就会触碰刑法红线。 如果出现这类情感纠纷,发现异常就要及时报个警,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看完此案,大家都作何感受呢,欢迎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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