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内蒙古巴尔卓彦,郝某租了一套房子,让房东把空调移个位置,工人移空调外机的

梅姐说法 2026-03-30 15:06:22

冤不冤?内蒙古巴尔卓彦,郝某租了一套房子,让房东把空调移个位置,工人移空调外机的时候,不小心从6楼坠亡。案发后,工人家属将郝某和房东都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10万余元。 事情发生于2023年10月4号,当时,郝某租了赵某的房子,两人在10月1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签完合同后,郝某就搬进房子入住了。 但是住进来之后,郝某觉得房子不合自己的心意。 原来,在郝某之前,赵某是将房子隔成了小隔间,一间一间分别租出去,房子格局显得比较乱。 郝某住进来之后,要求赵某将隔断拆除。隔间拆掉之后,小隔间里面的空调自然也要拆下来,郝某要求赵某按照他的想法将空调换个位置安装。 对于郝某这个大客户的要求,赵某自然全部答应,很快就联系人将隔间和空调都拆了下来。 10月4日,赵某又联系了做空调移机的徐某来安装空调,当天,徐某和他老婆到出租屋里移空调。 两人按照郝某的要求装了空调之后,房东赵某给徐某转过去了260块钱的安装费。 原本事情到此就结束了,但是郝某检查了一下,发现他房间的空调外机比较旧,担心效果不好,又让徐某从拆下来的空调中选一台比较新的装上。 于是徐某又按照郝某的要求更换空调外机。 郝某租的这套房子在6楼,窗户下面有一道很窄的腰线,徐某为了图省事没系安全绳,直接踩在腰线上干活。 结果干活过程中,徐某脚一滑,从6楼摔了下去。 徐某的老婆正在给他递工具,看见他掉下去吓得大声尖叫起来。 郝某也慌了,和徐某的老婆一块往楼下跑,二人立即打了120将徐某送去救治。 可惜的是,因为坠落楼层太高,徐某没有戴安全帽,也没做任何保护措施,最终还是救治无效离世了。 徐某的家属无法接受,要求郝某和房东赵某共同赔偿110万余元。 一审认为,赵某和郝某将移空调的活交给了徐某,两人属于共同定作人,在施工前,二人没有审查徐某是否有高空作业资质,徐某徒手进行工作,二人也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最终,一审判赵某和郝某共同承担指示选任过失的责任,承担此事15%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徐某家属165415元。 但是一审判决后,赵某和郝某均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赵某认为,他找徐某过来施工,只是让他安装空调,并没有让他移动空调外机。 徐某移机工作完成之后,自己转给他260元工资,自己和他之间的承揽关系已经结束了。 移机完成之后,郝某某要求徐某挪动空调外机,这是郝某和徐某之间成立的新的承揽合同,和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郝某则称,徐某作为长期从事专业安装空调的人员,应当对高空作业可能产生的危险拥有足够的认知。 案发当天,徐某明明带了安全绳,在高空作业的时候,却没有按照规定系安全绳,也没有佩戴安全帽,最终导致坠亡,此事是因徐某疏忽大意导致的,和自己无关。 那么二审又会怎么判呢? 二审认为此事中,徐某、郝某和赵某都有责任。 首先,徐某长期安装空调,对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他在作业时为图省事,未系安全绳戴安全帽,违反了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徐某自身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赵某联系徐某进行空调移机,并支付了260元安装费,与徐某形成了承揽关系。 徐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安装完空调后,又根据郝某的指示,更换空调外机。 徐某的第2段工作和第1段工作之间,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空间上具有一致性,安装空调和更换空调外机,应当视为一个完整的承揽工作。 因此不管是赵某要求徐某安装空调,还是郝某要求徐某更换空调外机,都属于同一个工作,郝某和赵某共同与徐某形成承揽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因此,赵某和郝某作为共同定作人,应一起承担责任。 二人在选任徐某时,未能审查徐某是否有高空作业资质,存在选任过失。 徐某在工作期间,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绳,赵某和郝某没有及时进行安全提醒,二人均存在一定过失。 二审认为,本案的主要过错,在于徐某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徐某自己应承担85%的责任,赵某和郝某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驳回赵某和郝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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