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跟女网友相恋,相处期间因为经济原因多次发生矛盾,最后一次发生矛盾后,

梅姐说法 2026-03-31 07:06:50

湖北,一男子跟女网友相恋,相处期间因为经济原因多次发生矛盾,最后一次发生矛盾后,女子将男子给拉黑了。男子很生气,准备在外面开房相约了来解决金钱的事情,男子提出,要么结婚,要么把之前他给的钱全都还清。之后二人开始吵架,走出房间后,男子又把女方拽回房间,二人自愿发生了关系。没想到完事后,女子又报了警,说自己被侵犯了。 (本案例参考来源:深圳新闻网) 男女之间的感情问题,最难处理了,一言不合,可能就构成了侵犯。 一名33岁的男子周某,老家是陕西的,一个人来到西安从事外墙涂料的工作。 平时完工后,他就回到宿舍里刷短视频,就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子黄某。 相识之后,二人一来二往的,也聊熟了,之后互相加为好友、就开始交往。 正式交往之后,两个人却经常因为经济的原因,经常闹矛盾,一言不合就吵架。 要说有哪些经济瓜葛呢? 先是黄某很喜欢搞直播,周某刷礼物就高达12-13万元;后来黄某打牌输了2万元,周某帮她处理了1.5万元。再后来,黄某又打牌输了,又找周某的老板、工友拿走1500元,都记在周某头上。 这个黄某,几乎是把做苦力的周某当作了提款机,没有矛盾才怪呢! 所以,俩人一直吵架。最后一次闹矛盾之后,黄某居然直接就把周某删除了,相关账户也都拉黑了。 周某感觉这个黄某,可真的太无情了,就准备约她出来说理,要把俩人的事情好好处理一下。 黄某就来到了周某预约的酒店房间,俩人在房间里理论。 周某的意思是,可以给黄某两个选择。一个就是,要求黄某跟他结婚,并且去西安生活。 一个就是,要求黄某还钱,打欠条,之后两人分手。 黄某肯定不愿意还钱的,二人就在房间里开始吵架、还有肢体冲突。 之后黄某准备离开酒店,进入电梯之后,又被周某给强行拉拽回房间。进入房间之后,周某将黄某给控制住,不让她离开。 黄某就给自己的朋友张某打电话,看到黄某给男生打电话,感觉黄某在跟其他男子交往,又开始对黄某一顿殴打。 动粗了之后,周某还给她拍摄了涉及隐私的视频和照片。 俩人就这样吵吵闹闹,周某跟黄某又说,“随便你吧,我走了。” 见此状,黄某又心软了,担心周某会做傻事,俩人又继续留在房间里,自愿发生了关系。 谁知道,完事后,黄某又给朋友张某发了信息:“快点帮我报个警,我被他打坏了。” 之后,办案人员来到了事发地点,对房间内的周某以及黄某进行了勘察。 因为周某对黄某非法拘禁 ,身体多有伤痕,包括组织挫伤、轻微伤、皮肤擦伤等。 黄某则表示:黄某强行侵犯了她。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对于侵犯案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侵犯罪的前提是,行为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愿,并且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如果女子在自愿发生了关系后,却故意捏造实实、虚假指控,这种行为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周某表示,两个人就是自愿发生的。黄某当时陈述的时候,一会说发生了两次关系,强行的那次没有成功;一会又说自愿发生。相关部门认为,这个陈述不稳定,存在矛盾。 因此,审判人员无法认定,涉案时间段两个人某次发生关系的时候违背了黄某的意愿,所以周某的侵犯罪不成立。 但是周某暴力对待黄某,将其控制在房间内,不让她离开,这个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依据在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有所规定,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这条法令的要旨就在于,只要行为人以拘禁、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就构成了犯罪。 而且期间还暴力威胁、殴打,则属于加重情节,依法会被从重处罚。 结合周某自愿认罪认罚,而且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判定,周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以8个月的有期徒刑。 周某后来固然行为有所不对,黄某交往的前提,就是找周某要钱,而且后来还诬告对方侵犯。 正所谓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之后黄某如果继续要这样利用感情换取金钱,或许,“事儿”迟早教她怎么做人。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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