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男子在高压线下面钓鱼,结果甩钩时鱼钩挂到高压线上,人当场就触电倒下了。案发后,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责任索赔111万。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却让所有人意想不到。 赵某是濉溪县人,他是个钓鱼佬,平时只要一有空就背着鱼竿到处跑着去钓鱼。 家里人也劝过他不要到处跑,有空在家干点活带带孩子,但是赵某没有其他爱好,休息了只想钓钓鱼清静一会。 2024年12月28日,赵某一大早就背着鱼竿出去了,一直跑到临涣镇某村,才找了个绝佳的钓点。 那个地方地处开阔,有一条不浅的小河。张某将自己的装备拿下来,支上凳子,拿出鱼竿,打上窝料就开始了。 河边竖着高压线杆,旁边还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提醒,但是,赵某作为一个资深钓鱼佬,心里只有找到好钓点的兴奋,对这些提醒视而不见。 赵某在深水区和河边各打了窝子,坐了一会他感觉没有口,又跑到旁边另外一个窝点甩竿,谁知就是这次换地方,引发了大事故。 赵某的竿是刚从河里提起来的,鱼线都是湿的,甩杆的时候,赵某一个没注意,鱼钩挂在了高压线上。 瞬间,电流顺着鱼线和金属鱼竿传到赵某身上,几秒钟之后,赵某瘫倒在地上。 中午11:00左右,附近村民路过看到赵某倒在地上,喊他也没有回应,吓得赶紧报了警,民警赶到时,张某早就没有了生命体征。 经检查,赵某是因触电而亡。 赵某的家属得知赵某出现意外,顿时感觉天都塌了,他们四处打听得知,高压线是某供电公司铺设的。 赵某的家属认为,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才导致赵某触电。于是找到对方,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1万余元。 供电公司连连喊冤,称他们在每一个高压线杆下都挂了警示牌,高压线下隔一段距离也都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而且他们的高压线高度也都符合规定。 经过他们的申请,庭审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案发路段的高压线高度进行了测量,测量结结果显示,电线距离地面最矮的是8.12米,距离地面最高的是8.2米。 案发路段的高压电线为35KV,按照规定,35KV的电线在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度应该为6.5米,人口比较稀少的地区为5.5米,人群难以到达的地区高度为4.5米。 所以按照规定来说,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供电公司设置了提醒标志,架设也符合规定,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并不是这样的。 一审认为,供电公司树立了多处安全警示牌,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不用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产生侵权行为,只有有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有些责任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1、有侵害行为; 2、产生了损害后果; 3、具有因果关系。 赵某在高压线下钓鱼,虽然是因为他自己不注意导致的触电,但是,如果没有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这个损害结果不会产生。所以说,供电公司需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高压线造成别人损失的,经营者必须承担责任。 但是,赵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在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但他无视提醒,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赵某自己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可以相对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 经核定,赵某的损失费用一共为1161236.25元,一审酌定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赵某家属348370.88元。 来源:津云、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