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说出来没人敢信!四川成都,76岁的李大爷晨练,没招谁没惹谁,掉进了排水

梅姐说法 2026-03-20 01:03:20

太离谱了!说出来没人敢信!四川成都,76岁的李大爷晨练,没招谁没惹谁,掉进了排水沟,爬起来又栽进稻田,最后不幸溺亡。家属悲痛之下,直接索赔321500元,把投资公司、农产品公司、村委会三家告上法庭,本以为家属能讨个说法,结局却大反转,法院直接驳回所有诉求,一分不赔! 法院驳回诉求,一分不赔。这个判决结果一出,网友们一片哗然。 没人能想到,一场晨练,会变成李大爷的人生终点,76岁不算特别高龄,但李大爷的身体,早就不如从前。 前两年出过车祸,左腿留下后遗症,走路一瘸一拐,每走一步都费劲,平时在家都需要家人搭把手,更别说独自出门晨练。 当天早上7点43分,天刚蒙蒙亮,能见度也就50米左右,李大爷没跟家人说,偷偷揣着钥匙,独自出门了。 家人发现的时候,已经是上午9点多,四处找都找不到,最后报了警,才在公园旁的稻田里找到他,人早凉透了。 家属索赔的321500元,也不是随口乱要的,大体如下: 丧葬费按照成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大概是51500元。 死亡赔偿金,李大爷76岁,按5年计算,成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54000元,54000×5=270000元。 合计:51500+270000=321500元,也就是32万出头。 监控记录的很清楚,李大爷先是走到公园旁的排水沟边,不知道是想弯腰漱口,还是想洗手,脚下一滑,直接掉了进去。 排水沟不深,也就30厘米,李大爷挣扎了大概2分钟,自己慢慢爬了起来,身上全是泥污,手也弄得脏兮兮的。 换做别人,爬起来肯定先回家换衣服、清理干净,可李大爷没有,他反而朝着旁边的稻田走去,估计是觉得手太脏,想在稻田边再洗一遍。 稻田的田埂很窄,也就20厘米宽,长满了杂草,本身就滑,再加上李大爷腿脚不利索,重心不稳,刚弯下腰,就一头栽了进去。 稻田里的水,说深不深,说浅不浅,刚好80厘米。 对于正常人来说,80厘米的水,站都能站起来,根本不可能溺亡。 可李大爷不一样,车祸后腿脚无力,栽进去之后,身体失去平衡,根本站不起来,再加上早上天气凉,身体僵硬,挣扎了几下,就没了动静。 李大爷的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他们认为,稻田的管理方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要是田埂边装了护栏,要是有警示标志,李大爷就不会掉进去,也就不会出事。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把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投资公司、农产品公司、村委会,三家被告,个个喊冤,没有一个愿意承担责任。 农产品公司说,他们是稻田的直接管理方,每天都有专人巡逻,早上6点就有人去稻田周边检查,田埂边早就插了水深危险的警示标志,不是没做防护,是李大爷自己不听劝,非要靠近。 投资公司更委屈,他们只负责稻田项目的投资,根本不参与日常管理,稻田怎么管、防护怎么做,他们一概不管,凭什么要承担责任? 村委会也喊冤,稻田是农业生产用地,不是公共场所,不可能像公园一样,到处装护栏、派专人看管。 再说,谁能预料到,一个76岁、腿脚不便的老人,会独自跑到稻田边洗手,还会栽进去溺亡?这根本超出了他们的预见范围。 有都觉得,家属不容易,索赔也情有可原。 可法院的判决,却打破了这些人的预期,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三家被告,一分钱都不用赔。 李大爷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明知道自己腿脚不便,走路都费劲,还独自出门晨练,不注意自身安全,明知稻田边危险,还执意过去,这本身就是自甘风险。 李大爷腿脚不好,前两年出过车祸,行动不便,家属却放任他独自出门,家属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属来说,这不是钱的问题,是一个说法。 可对于三家被告来说,这钱赔得冤枉,明明自己尽到了该尽的义务,却要为别人的疏忽负责,换做谁,都不愿意。 管理方,真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农产品公司作为稻田管理方,设置了警示标志、安排了日常巡逻,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稻田作为农业生产用地,并非公共场所,无需承担过高防护责任,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李大爷的自甘风险,为何能成为法院驳回诉求的关键理由呢?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李大爷明知自身腿脚不便,仍独自靠近危险区域,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后果。 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照料义务,家属放任行动不便的李大爷独自出门,未尽到看护责任,自身存在过错,无权要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谁死谁有理,法律不看同情,只看过错,这就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常识。 这事,到底是谁的错呢?管理方真的毫无责任吗?家属的索赔,真的不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0 阅读:0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