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一零零后男子在三年的时间里,对10余名未成年少女进行侵犯,并纠集他人强迫10名少女从事卖Y行为,为了控制市场,甚至聚众斗殴以及随意殴打他人,归案后,法院依法判处男子死刑立即执行,直到上个月,男子才被执行了死刑。 据当地法院的布告显示,男子陈某出生于2001年,中专没有上完就退了学,退学之后,陈某也一直没有工作,于是就把目光锁定在了违法犯罪上。 2018年-2020年这三年期间,也就是陈某17岁到20岁这三年,陈某在湖南和广东两地,先后对10名未成年女孩实施侵犯,其中包括4名幼女,并对其中1名幼女和三名未成年女孩实施轮流侵犯。 更过分的是,陈某还纠集他人,强迫、引诱10名未成年女孩卖Y,并为了控制市场而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 案发后,陈某因涉嫌多项罪名被刑拘,经过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奈何判处之后,陈某又提起了上诉,最终,最高院核准了对陈某死刑的判决,在上个月,陈某被交付执行了死刑。 事发后,有网友说,才十七八就这么做,如果一直没抓着,或者让他活着,等再大大就敢杀人了。 还有网友说,不懂事的孩子,这个年纪不上学,就知道出来乱遭,家长干什么去了,父母有很大的责任,养到了十七八,就这样没了,作为父母确实不尽责。 也有网友说,才十七八就糟蹋了这么多未成年女孩,不知道这些受害人父母是怎么管孩子的,等这些孩子长大,估计这个事情也会成为他们一辈子的阴影吧。 其实,虽然陈某没有人命在身,但是其所作所为确实罪大恶极。 首先,陈某对10名未成年女孩实施侵犯,而且其中还有4名被轮流侵犯,那么,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侵犯多人或者是轮流侵犯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首先考虑的是10年以上的刑期,其次才是无期徒刑,最后才能考虑适应死刑,那么,为何陈某就被直接适用了死刑?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就提到,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所以,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对其惩处应依法严惩,如果侵害3人,显然适用10年刑期没有问题,但是陈某侵害的人数是10个人,远远超过了3人,而一个轮流就是起型10年,陈某有四个轮流,无论是轮流还是多人,陈某的情节都足够恶劣,因此,一个强J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有任何意外。 而由于其他的罪名都罪不至死,比如强迫卖Y罪被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聚众斗殴罪被判处3年半,以及寻衅滋事罪被判处2年半,其实这些罪名加起来,在没有死刑的情况下,最终执行的也就是无期徒刑,但是,当有死刑判决时,前述的这些罪名就没有了实际意义,因为在执行的时候,只需要按照死刑这一个罪名执行就可以了,所以,无论是三年半的刑期还是两年半的刑期,陈某都无需服刑了。 不知道在死刑即将执行之前,陈某是否已经悔过,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是无法挽回的后果,但是,这一切都晚了,即便陈某已经明白过来,应该好好上学,应该听老师、父母的话,应该怎样怎样... 10名受害女孩,不是一两个,不知道陈某是如何将这些女孩诱骗过来,而作为家长,是否要时时刻刻关注到自己孩子的成长?不给坏人留下机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