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40多岁男子多次在养生馆和女技师发生有偿亲密行为,被警方查获后,男子被

大彬叔叔 2026-02-06 11:49:01

内蒙古,一40多岁男子多次在养生馆和女技师发生有偿亲密行为,被警方查获后,男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以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男子认为警方的处罚程序有瑕疵,认定事实有错误,于是申请了复议,奈何复议却被维持,于是,男子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然而,法院还真的撤销了复议书。 据悉,男子胡某因为工作劳累,在23年4月到10月之间,多次到按摩馆和养身馆接受女技师的服务。 23年12月28日,警方联系上了胡某要其前来接受调查,不过事后警方只是给胡某做了笔录并未处罚,所以胡某以为这个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可是,到2024年10月25日这天,警方再次联系了胡某,要求胡某来接受处理。 大约一个周之后,警方以胡某涉嫌嫖C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不过,胡某对此处罚并不认可,胡某于是申请了暂缓执行的同时,又提起了行政复议,不过复议部门并没有采纳胡某的意见,而是维持了警方的处罚决定。 于是,胡某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胡某认为,就是即便认定自己是在23年10月9日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期限是6个月,警方是在24年11月7日才做出的处罚决定,远远超过了6个月的期限,所以,警方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就是说,如果胡某是在23年10月9日发生的违法行为,那么,在24年4月9日之后,即便警方发现了违法行为,因为超过了处罚的期限,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了。 但是,警方对此回应称,2023年12月24日,警方发现了林某涉嫌容留卖Y的犯罪行为,调查之后,在23年12月28日就对胡某进行了调查,调查查明,胡某在23年4月到10月之间,一共是有四次的嫖C行为,所以,在24年11月7日,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而复议部门则认为,警方在23年12月调取林某转账记录中,已经发现了胡某的转账,对此也进行了调查,所以,本案未过追诉时效,应当对胡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显然,无论是在警方和复议部门看来,胡某的违法行为发现是在23年12月,距离胡某最后一次违法行为是事发后的2个月,没有超过6个月的期限,所以,警方对其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此,一审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即发现胡某的违法行为是在事发后的2个月,没有超过6个月的处罚期限。 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因为警方是在23年12月28日受理的胡某案件,直到24年11月7日才做出处罚,显然超过了办案期间,所以是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也就是说,即便是认定程序违法,只要没有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对此也是可以不予以撤销的。 所以,法院审理后,认定警方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超出办案期限,应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确认了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复议决定书违法予以撤销。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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