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经一租客介绍,来到其租住的六楼出租屋,打算和一女子进行有偿亲密行为,

大彬叔叔 2026-02-07 16:49:22

山西,一男子经一租客介绍,来到其租住的六楼出租屋,打算和一女子进行有偿亲密行为,谁知此时却遇到民警敲门,租客直接反锁了房门并用身体抵住了房门,男子则趁机打开了窗户打算溜走,结果因为脚下一划,直接从六楼掉了下去导致当场身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房东和租客告上了法院索赔40余万元。 据悉,男子王某在22年8月和房东陈某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是一年,每个月租金是6500元,此后,王某就安排女子马某等人在在出租屋里和他人发生有偿亲密行为,王某则从每一笔费用中抽成30%。 9月15日中午,男子张某来到了出租屋,打算和女子马某发生有偿亲密行为,然而,还没等开始,就听到有人在敲门,起初,屋内得三人还不以为然,可是当听到是民警在查房时,三个人变得慌张了起来。 此时,王某直接将房门反锁,并用身体抵住了大门。而张某见状,直接打开了窗户,打算从窗户逃走。 可是谁知张某刚刚踏上空调外机,因为脚下一划当场掉了下去,最终经过抢救无效而去世。 由于没办法接受亲人的突然离世,张某的家人将房东陈某和租客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40余万元。 张某家人给出的理由是,王某容留女子进行有偿亲密行为,从中赚取差价,房子是王某租赁的,王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而起诉房东则是因为,房东放任了王某在出租屋里从事违法活动,而且,张某坠楼属于在出租房内发生坠落,陈某有责任保障房间的设备、设施安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应当推定其房屋不具备安全条件,对于张某的死亡损失,陈某应当与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房东陈某表示自己很冤,首先,自己和王某签订了租房合同,才租了短短一个多月,王某也没有拖欠物业费,也没有拖欠水电费,而且租金还直接交了一年,自己不可能频繁的去王某出租屋看看王某到底在干什么。 更何况这种事情本身就具有隐蔽性,王某也不会到处宣扬,自己更不可能知道王某租了房子在从事违规行为。 案发后,警方还找到自己落实过情况,如果自己租房的时候就知道,现在早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是按照共同犯罪处以处理了,现在警方没有处罚自己,说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第二,张某的死亡是逃避检查时坠楼身亡,这和房屋有没有质量问题不搭边,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出租房屋的窗户边框有老化、变形的情况,若其自身不爬至窗外,不可能坠落致死。且该房屋出租时,房屋的状况是正常的、安全的,租赁人正常居住完全没有安全问题。 所以,房东表示自己既没有错,而且房子也是安全的,不应该承担40多万的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明知自己做的事情,对此并没有任何的反驳,而是承认了事情的发生经过,也承认门是自己堵的,但是,王某表示,当时看到张某打算跳窗逃走,自己大喊让对方不要跳,但是对方不予理会。 那么,法院会判决王某和陈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张某的死亡如果王某和陈某有责任,自然要赔偿张某家属的损失,但是,现实情况是,张某自行爬出房屋窗外企图逃避警方的调查,属于意外坠落高坠死亡。 因此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事发时,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行为具备正常、足够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但其却在明知案涉房屋位于6楼,自行攀爬出窗外存在极大坠落风险的情况下,为躲避检查而自行爬出窗外致坠落楼下死亡,其本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王某租用房屋用于违法行为,作为案涉房屋内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在此存有一定的过失,故法院判决其对张某的死亡承担50000元赔偿。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在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将该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仍向其出租该房屋,张某亦非是在合理使用案涉房屋设备、设施的情况下,因该房屋的设施、设备或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致死,故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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