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九旬老太将900余万的存款转到了儿子账户,儿子将这笔钱用于了自己房子的还贷和日常消费,结果儿子的媳妇去世之前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300万和房产的一半给姐姐,于是,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的姐姐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退还900万元。 据悉,吕老太已经年过九旬,因为年事已高加上行动不便,所以,吕老太在18年到21年之间,将名下的900多万元陆陆续续转给了儿子吕某。 期间,儿子拿着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还将一部分款项用于了自己的房贷。 事情的转变发生在了22年7月,吕某的妻子乔某因病去世,去世之前,乔某留下了遗嘱,要将名下房产的50%以及300多万的存款给姐姐乔女士,剩下的财产给丈夫吕某。 因为吕某和乔某的这套房子,本身有不少的贷款还款是来自于这900万,而且乔某账户里的300万,也有一部分是这900万的,相当于乔某直接把吕老太的钱给了自己的亲姐姐。 所以,吕老太得知后,便将儿子吕某和前儿媳的姐姐乔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900万元。 不过,乔女士表示,这900万是吕老太赠与给妹妹的,并不是吕老太的借款,所以,自己可以继承妹妹的房产和300万的存款。 事发后,有网友说,其实老太太是知道儿媳妇把遗产留给她姐姐之后,才去法院起诉儿子和儿媳姐姐的,但凡儿媳妇不留下遗产,其实这个钱最后都是给儿子和孙子辈的,儿媳妇过分了。 还有网友说,其实这些钱不用转到儿子账户上,如果儿子要用,用多少就转多少,现转都来得及,你全部转出去,儿子都不一定能掌握,肯定是女的当家说了算。 也有网友说,人家老太太其实就把这个钱给儿子和儿媳妇用的,只不过没想到儿媳妇这么不懂事,明知道自己活不久了,却考虑的是自己的姐姐,也不怪人家要回去。 那么,吕老太将这900万转给儿子吕某,到底是赠与还是保管,或者是借款等其他关系? 其实,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就是说,无论是赠与还是保管,都是吕老太将900万给了儿子,只不过赠与的话,吕老太是不能要回来的,而保管的话,吕老太是随时可以主张返还。 同样,如果是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那么,双方要有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的归还时间,而就吕老太和儿子之间,显然是不会签署任何的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也并非是有借款合意的。 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吕老太和儿子之间有借款合意,而大额养老款推定为赠与又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只能认定是保管合同。 既然是保管,那么,吕老太自然有权要求儿子和儿媳妇归还这笔保管款项,因为儿媳妇去世,那么,儿媳妇留下的遗嘱要求姐姐乔女士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吕某和乔女士就要在继承的范围内偿还这笔钱。 其实,年龄大了突发疾病,这个时候着急用钱,自然想到的是提前将存款给孩子,等必要的时候先从自己的存款里出,可是谁能预料到,这笔钱被挪做他用不说,甚至还给了别人,这就不怪老人起诉要求偿还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