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一13岁男孩在父母工作的餐馆内死亡,可餐馆老板却说孩子是因感冒死的。后

雷雷说趣 2026-01-07 00:52:27

广东汕头,一13岁男孩在父母工作的餐馆内死亡,可餐馆老板却说孩子是因感冒死的。后经尸检,发现孩子是被烫伤导致休克而亡,并非因病死亡。目前,警方已对此案进行了登记。(来源:豫视频) 据悉,男孩的父母均是智力残疾人士,他们在涉事餐馆已经工作了14年,而男孩自从懂事后,也经常在餐馆里帮忙干活。 可是餐馆老板好像并不待见男孩,有附近的居民经常看到男孩被老板拿大铁勺子敲打头,男孩的身上也经常会出现青一块紫一块的。 2023年1月9日,男孩突然跑出了店外,随后被人又拽了回去,而就在当天,男孩被严重烫伤,第二天早上人就没了。 面对男孩父母的哭喊,老板解释说男孩是因感冒突发疾病死的。 然而男孩的父母好骗,但男孩的其他亲人却不好骗,在得知男孩去世的消息后,多位亲属赶到事发现场,当看到男孩浑身是伤,而且已经有点浮肿时,认为男孩生前一定遭受了非人的虐待。 因此,男孩的亲属们申请做了尸检。根据尸检报告显示,男孩是因为被滚烫的开水烫伤导致休克死亡。 男孩的家属认为这应该是刑事案件,可警方却只做了登记,并未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有网友认为,把人拖回去,紧接着就被烫死了,这要是没有猫腻谁信?那男孩身上的伤是哪来的? 必须严查老板。 还有网友表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构成犯罪,为什么三年不立案?如果不构成犯罪,为何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就这么干耗着,对受害者家属是二次伤害。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起案件是2023年1月份发生的,至今已有3年的时间,还没有进行立案调查,而且也没有给予任何的通知,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也许有人会说,男孩的亲属可以先去法院起诉索赔。 但是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如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发现此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就会停止诉讼,把案件转移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无法查清男孩被烫伤到底是谁干的,男孩的家属就无法先去主张赔偿,因为也找不到人去赔偿。 就本案来说,男孩生前出现在监控中,且存在被人拽回餐馆的情况,那拽男孩的到底是谁?这总能查到吧。作为餐馆,怎么会缺目击证人呢? 有网友怀疑,这里可能存在包庇行为。 如果真如网友所猜测的那样,那涉事的办案民警的行为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即便没有徇私枉法,那这个案件办理的进度也太慢了点,作为负责案件的警员可能能力不行,应当给他换换岗位了。 最后,这对残疾父母可能并不懂法律,但他们知道儿子死得不明不白。一个13岁的生命在餐馆里死去,不管是不是意外,都得有个明明白白的交代。希望警方能拿出魄力,该查就查,该抓就抓,别让正义在程序里迷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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