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男子从Nike鞋的经销商手中拿了18双特定型号和码数的鞋,打算转卖赚差

雷雷说趣 2026-01-04 23:50:38

湖南岳阳,男子从Nike鞋的经销商手中拿了18双特定型号和码数的鞋,打算转卖赚差价,总货款是8990元,还有150元的快递费。然而男子收到鞋后发现并非Nike品牌,于是要求换货,但对方却玩起了拖延战术。男子一怒之下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赔偿27420元。(来源:湖南日报) 据悉,去年2月1日,男子刘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卖Nike鞋的经销商李某,他经常看到李某会在朋友圈发各种款式的鞋子,以及交易成功的截图几天后,顿时心动想要赚点外快。 之后,刘某主动联系了李某,表达了自己想要代理卖鞋的意愿。 李某见刘某诚意不错,于是建议刘某先拿少量的货,等卖出去以后再拿货,并且李某给刘某的拿货价还不错。 刘某也十分感激李某给这个机会,于是在李某那订购了18双特定型号和码数的Nike鞋,一共是8990元。 双方约定后,李某在2月16日给刘某打包好了鞋子,然后联系刘某支付150元的运费。 2天后,刘某收到了那18双鞋子。但为了确保不出问题,他提前架设好了手机拍摄功能,准备将拆箱的过程给记录下来。 然而等刘某打开第一个鞋盒后,她发现鞋子的款式与李某发来的图片并不一致,连牌子都不是Nike的。 刘某以为对方就发错了一双,于是陆续拆开其他鞋盒,结果发现18双鞋子都不是Nike的。 刘某立即将拆包视频以及鞋子的照片发给李某,李某解释可能是工作人员拿错货了,还承诺刘某会尽快处理。 可是刘某等了几天,李某那里都没有任何的回应。刘某感觉到自己可能上当了,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及快递费,同时要求李某支付三倍的赔偿金2742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刘某在李某那里购买了18双Nike的鞋子,可李某却发了18双杂牌的鞋子,这显然是货不对版,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因此,刘某要求李某退一赔三,这看上去合情合理。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而消费者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刘某购买18双Nike的鞋子并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为了转卖销售,他购买特定码数的鞋子,并不能证明就是刘某自己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并不属于消费者,所以对其主张退一赔三的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李某发货的18双鞋子并非二人约定的品牌、款式,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李某已经违约,其应当退还刘某购买18双鞋子的款项8990元,同时因为李某的失误导致发错了鞋子,给刘某还产生了150元的运费损失,所以李某还应当返还150元的运费。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刘某购物款及运费,共计9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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