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父亲病重做手术,需要男子陪护,男子跟公司领导请假,他先是发信息,领

茂彦学法 2025-10-15 19:09:14

湖北武汉,男子父亲病重做手术,需要男子陪护,男子跟公司领导请假,他先是发信息,领导没回复,又给领导打电话,领导口头同意了,没想到,不久后,男子莫名被移出公司微信群,几天后,公司又以男子没请假无故旷工为由把男子辞退了,男子气不过,闹到仲裁,仲裁判公司赔偿男子各款项合计3.3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相同的结论。 王先生在一家建筑公司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他是在2021年10月份入职该公司的。 几年来,他在该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做事认真负责,工作也一直很稳定。 直到2024年,他家里出现了一些变故,也因此影响到他的工作。    2024年初,王先生的父亲总感觉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医生给出的结果晴天霹雳。 王先生的父亲被确诊为肝ai晚期,听到这个消息,一家人陷入极度痛苦之中。 但事实摆在眼前,他们只能接受,当务之急是让王先生父亲配合医生好好治疗,以延长他的生命。 之后,王先生父亲住院治疗,按理,王先生作为父亲的独生儿子,他应该时刻陪伴着父亲,但是,为了生活,为了保住工作,他又不得不坚守岗位。 那段时间,他白天上班,晚上陪伴父亲,虽然辛苦,但是能保住工作,又能兼顾到父亲。 转眼到了3月份,王先生的父亲要做手术,需要家属陪伴,他母亲年龄大了,照顾起父亲不方便,王先生就打算跟公司请几天假,等父亲手术完,病情稳定了,再返岗。 2024年3月15日那天晚上,王先生先是给公司领导发信息,跟他说明父亲的情况,然后说出自己的难处,并把工作事宜交接好,再提出跟领导请假7天。 可王先生信息发出去了,却久久得不到领导的回复,王先生等了很久,不放心,又给领导打电话,把自己的情况跟领导详细说明,领导口头同意了王先生的请假请求。 王先生以为自己的请假算是得到领导批准了,所以安心在医院照顾父亲。 没想到,3月28日,王先生在单位工作群里收到通知,说他3月16日后一直没来上班,即日起不再负责采购工作,相关工作将让他人处理。 王先生觉得莫名其妙,但他还没来得及搞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就被移出相关项目微信群。 4月初,公司以王先生没有请假就旷工为由,辞退王先生,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从3月16日到3月28日期间一直没来上班,也没请假,违反公司纪律,构成解雇理由。 王先生辩称,他父亲病危,已经跟总经理请假并得到他口头同意,而且他3月28日已实际返岗上班,期间没有出勤的工作日只有8天。 但公司没有给他反驳的机会,坚持解雇王先生,王先生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雇,闹到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出来,判公司赔偿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合计3.3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公司以王先生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然而,王先生已向领导请假,领导口头同意,公司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如公司的考勤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口头请假无效等,所以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无法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应当按照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 仲裁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正是基于此条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主张王先生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纪律,从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当对王先生旷工的事实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但公司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王先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也未能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向王先生公示或告知,所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也是仲裁和法院支持王先生诉求的重要依据之一。 王先生因父亲重病请假,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获领导口头同意,公司事后反以旷工辞退,尽显冷漠。 公司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法律层面,公司举证不能却执意解雇,仲裁和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公平正义,也警示企业要守法律、讲情理,不能随意损害劳动者权益。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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