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女子看女儿沉迷手机不写作业,一气之下冲过去直接夺走手机,一把摔个粉碎,女儿气坏了,甩门而去,几分钟后,女子让小儿子去找女儿,没想到,女儿竟赌气从18楼一跃而下当场身亡,女子后悔万分,她和老公一致认为,如果物业把顶楼门关了女儿也不会出事,所以,把物业、消防和住建部门告上法庭,索赔60万,最终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24年9月28日晚上9点左右,张某在房间里玩手机,她的母亲进房一看,张某的作业一字不动,火气瞬间就上来了。 张某已经是初三学生了,再有几个月就进行升学考试,可她对学习一点都不上心,整天沉迷手机。 张某母亲叫她把手机放了赶紧做作业,但是张某没有理会,继续低头玩她的手机,她觉得母亲太啰嗦了,14岁的她正值叛逆期,母亲越唠叨,她就越对着干。 张某母亲见她不听劝,忍不住又骂了几句,张某也不堪示弱,很母亲吵起来,还声称,她就要玩,母亲越管,她玩得越多。 张某母亲听完,气得怒火中烧,直接冲过去,一把夺走张某的手机,当着她的面摔个粉碎,边摔还边说,我叫你玩,看你以后怎么玩。 张某看着疯了似的母亲,她既委屈又愤怒,在母亲眼里除了学习就是学习,一气之下她头也不回地甩门而去。 张某母亲看着女儿离去的背景,心里想,女儿最多也就出门冷静个几分钟,就回来了,还在气头上的她,没有理会。 过了一会儿,张某母亲渐渐冷静后,有些担心女儿做傻事,但她又不好向她示弱,于是给13岁的儿子小张打电话,让他去找姐姐。 当时小张去买水回来刚到家楼下,他听到母亲说,姐姐跟她吵架跑出门了,让他去找找。 小张知道姐姐平时心情不好,要么去找同学,要么上18楼顶楼,他一路回来都没看到姐姐,那姐姐应该是上顶楼了。 小张赶紧跑上楼顶,当他来到楼顶的时候,就看到姐姐站在楼面边缘上,小张刚想喊姐姐,张某转身看了一眼弟弟之后,纵身一跃,直接跳下去了。 小张还没反应过来,只听到“砰”的一声响,他吓得两腿发软,脑袋嗡嗡响,他赶紧给父母打电话。 没多久,救护车来了,把张某送到医院抢救,但,张某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张某的母亲后悔万分,她没想到,她的一个冲动让女儿丧命,张某的父亲老张看着女儿冰冷的面容,心如刀绞。 夫妻俩抱头痛哭,他们想到如果7号楼顶楼的门是关着的,女儿也不会出事,他们觉得女儿的死跟小区物业公司、消防和住建部门都有关系。 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老张夫妻把小区物业公司、消防和住建部门告上法庭,索赔葬丧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60万元。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涉及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是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该条款核心是保障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能通过疏散通道逃生、消防救援能顺利开展,这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强制性要求。 高层住宅楼顶天台属于法定消防疏散平台,天台门作为连接楼栋与天台的关键通道,其畅通性直接关系到整栋楼居民的生命安全。 若日常锁闭,火灾时烟雾封锁下楼通道,居民将失去向天台转移等待救援的重要途径,可能引发更大伤亡后果。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7号楼18层至楼顶的天台门未锁闭,保障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符合消防法的规定。 张某的死亡是她自身主动跳楼导致,与物业公司未锁闭天台门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等。 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天台门未锁闭,保障了安全出口畅通,履行了其消防安全职责。 张某跳楼是在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物业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情绪失控后的自主行为导致,物业公司、消防部门和住建部门均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实施侵害张某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与张某的死亡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写在最后,这场悲剧的根源是失败的亲子沟通与教育方式。 母亲用粗暴摔手机的方式对抗叛逆期女儿,没看见孩子背后的情绪需求;女儿也因缺乏正确情绪疏导,用极端方式反抗。 父母应学会平等沟通,多关注孩子心理,而非只盯学习,否则再严厉的管教也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上海,男子父母出国游,他花4万给老两口升了头等舱,他父亲下机后发现手机不见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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