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邹某和妻子李某结婚五年后感情破裂离婚,但为了孩子仍生活在一起。离婚两年后,邹某发现李某经常晚归,怀疑她外面有人,后经调查,李某经常和冯某联系,邹某认定冯某是第三者,带着匕首驾驶车辆去找冯某算账,正巧遇上开着三轮车送快递的冯某。邹某一脚油门撞过去,结果悲剧了,冯某没有大碍,邹某却获刑6年,还赔了十几万。 邹某曾经和前妻李某也是一对恩爱夫妻,二人二零一七年结婚后,没多久就生下了一个儿子。 对于儿子,二人捧在手心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平日里非常宠爱。 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邹某和李某矛盾越来越多,到最后婚姻实在维持不下去了。 二零二二年,邹某和李某协议离婚,但是为了儿子健康成长,二人约定离婚不离家,仍旧生活在一起。 就这样又过了两年,二零二四年8月起,邹某发现李某经常回家很晚,有时候晚上还夜 不 归 宿。 邹某在心里认定李某恋爱了,认为李某背叛自己出 轨。 邹某像魔怔了一样开始调查李某,后来他发现李某经常和一个电话号通话,经过打听得知对方是送快递的冯某。 同年10月8号上午,邹某在查看楼道监控的时候发现冯某去过他家,心里更加认定冯某和李某有不可告人的关系。 虽然李某已经和邹某离婚两年了,看过监控后,邹某怒火中烧,认为冯某破坏他的家庭,于是产生了报复他的念头。 当天中午1点多钟,邹某怀揣一把匕首,开着车出去寻找冯某。 车子开出去没多久,在一个拐角处,邹某正好碰上开着三轮车出来的冯某。 邹某二话不说,猛踩油门向三轮车撞去,冯某猝不及防之下,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 邹某下车走过去查看,发现冯某虽然倒在地上呻 吟,但有三轮车保护,他并没有受到太严重的伤 害。 于是,邹某再次坐回车里,加速倒车准备 碾 压 冯某。 好在冯某看出情况不对,立即强忍疼痛爬了起来,躲到路边汽车后,这才免遭 碾 压。 可邹某并未罢休,他又先后两次撞向冯某躲避的车辆。在此期间,邹某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两辆轿车,还碰倒了另一名路人骑的三轮车。 事发后,邹某打了120和110,称发生了交通事故。民警到来后,邹某隐瞒自己故意撞人的事实,谎称事故是意外发生。 可民警怎么可能这么好糊弄,面对监控,邹某只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撞的冯某被送去救治,经检查,他全身多处骨折,构成轻 伤 二 级。 邹某和李某早已不是夫妻关系,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邹某将冯某视为情敌,并肆意报复。那么,邹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1、邹某和李某虽然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但李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即便她真的恋爱,邹某也无权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邹某和李某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二人顶多算同居。所以,李某即使再婚,也和邹某没有一毛钱的关系,邹某无权干涉李某的个人情感问题。 2、邹某怀疑李某和冯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怀揣匕首驾车故意冲撞冯某,邹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中说明,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邹某在发现李某与冯某有联系后,自认为冯某破坏他的家庭,怀揣匕首驾车主动寻找冯某,并实施撞车、倒车 碾 压 等一系列行为,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冯某生命的故意。 虽然冯某最终未死 亡,但邹某的行为已对冯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导致冯某全身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邹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邹某为泄私愤,使用危险方法对他人生命实施侵害,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综合邹某的犯罪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多方面因素,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3、邹某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邹某因故意侵害冯某身体,造成冯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冯某因此事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另外,邹某在冲撞冯某过程中,还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两辆轿车以及碰倒另一名路人骑的三轮车,对于他们的损失,邹某也应当照价赔偿。 最终,邹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作案车辆,并赔偿冯某损失128981.01元,赔偿路人修车费25940元。 一审判决后,邹某认为量刑过重要求轻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现代快报9.1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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