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王某在出租屋里烧炭烤肉致一氧化碳中毒,房东刘某上门讨要房租时见王某躺在床上,以为他睡着了就没有打扰。第二天,刘某再次进房间,才发现王某早已没有生命体征。事发后,王某的家属认为房东刘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延误了救治时机,起诉他索赔8万元。 家住通州区的刘某有一栋自建房,家里人住不了这么多房子,刘某就将房间收拾出来,招揽租客将房间租出去贴补家用。 二零二三年10月,男子王某租住刘某的房子10天,双方约定房租一天一付。 事发当天晚上,刘某见王某没有主动向自己交当天的房租,于是就去王某的房间找他要。 刘某进屋后看见王某在床上躺着,刘某叫了他几声,王某一直没有答应。刘某以为王某睡着了,就没有再打扰他,直接关上门退了出去。 第二天中午,刘某见王某一直没有出门,再次进房间去叫他。结果见王某还在床上躺着,姿势和昨天一样丝毫没变。 刘某意识到不对,伸手在王某鼻子下探了探,结果发现王某早就没有呼吸了。刘某吓得腿都软了,立即报了警。 民警到来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房间的桌子上有个烧烤炉,烧烤炉上有没吃完的烤肉,旁边还有空酒瓶,炉子里还有未完全燃烧的木炭。 民警通过现场勘察,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并还原了事发经过。 事发当天,王某闲着无聊在出租屋里烤肉吃,吃完后王某睡着,炉子里的木炭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一氧化碳。最终,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房东刘某进房间要房租时,王某很可能已经中毒身亡了。 事发后,王某的家属不能接受,他们认为,王某租住刘某的房子,刘某就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当天,刘某明明已经进房间了,却没有发现王某的异常,也没有及时施救,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王某死 亡,刘某应该担责。 于是,王某的家属起诉刘某,要求他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元。 王某在出租屋内烧炭烤肉致一氧化碳中毒,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房东刘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刘某将房子租给王某,主要义务是提供适宜居住的房子。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刘某和王某构成房屋租赁关系,房东刘某作为出租人,主要义务在于提供适租的房屋。 刘某将房间收拾出来出租给王某,房屋本身并无不符合约定用途的明显缺陷,其已履行基本的交付适租房屋的义务。 2、作为房东,刘某确实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当天晚上,刘某进屋讨要房租,见王某躺着未应答以为其睡着而离开,第二天才发现王某死 亡。 虽然刘某当天晚上曾进入过房间,但当时已经是晚上,王某外表又没有中毒迹象。 刘某难以预见王某处于中毒危险状态,误以为他在睡觉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不能苛责刘某在初次进屋时就发现异常并采取施救措施。 第二天,刘某发现不对后立即报了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消极处理、延误救治的行为。 而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封闭房间内烧炭烤肉的危险性应当有充分认知,其自身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认为,房东确实对租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应该在可以预见和自身可控制的合理范围之内。 刘某无法预见王某在房间里烤肉,也无法预见他一氧化碳中毒,王某的家属要求他立即发现并实施救助过于苛刻。 最终,一审认为,刘某第一次进房间时以为王某在睡觉合情合理,第二次进房间发现不对立即报警,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房东不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9.21日报道
上海,男子和前妻离了婚,他觉得是女邻居大嘴巴导致的,于是他看准女邻居把钥匙放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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