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宁愿抱着木板睡觉也不碰我!"江苏淮安,一对结婚仅一年的夫妻,因夫妻性生活频

雷雷说趣 2025-09-02 18:46:41

"他宁愿抱着木板睡觉也不碰我!"江苏淮安,一对结婚仅一年的夫妻,因夫妻性 生活频率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妻子要求和丈夫每周三次,但丈夫却称每月最多三次,甚至还在床中间加了块木板,以防止妻子晚上动手动脚,后来丈夫还制定了一份《婚内协议》,禁止强制发生关系,并要求妻子签订。后来丈夫实在受不了妻子的需求,果断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据悉,妻子陈某27岁,是一家工厂的会计,性格十分率真。后来通过相亲,陈某认识了丈夫高某。高某性格比较稳重,为人也十分老实,是个能过日子的好男人。陈某没有多考虑,就和高某闪婚了。 可是自从陈某和高某结婚以后,陈某却一直处于郁闷状态,后来甚至患上了抑郁症。 父母见陈某总是闷闷不乐的,于是不停追问,最终陈某道出了实情。原来,陈某一直对与高某的夫妻性 生活耿耿于怀。 据陈某所述,其与高某婚后的夫妻生活一直不顺利。陈某对于性需求比较高,要求与高某每周发生3次关系。 可是高某却总是无法满足陈某,每次都是5分钟、10分钟的,这让陈某一度认定高某是不是婚内出轨了。但是高某一直否认,而陈某也没有证据。 后来陈某怀疑高某是性功能出现了问题,要求高某去医院做个检查,但高某却认为陈某在侮辱他的人格,所以拒绝去做检查。 之后,高某为了阻止陈某晚上对他动手动脚,于是在床的中间安装了一块隔板,这让陈某十分生气,时常会对高某大发雷霆辱骂。 万般无奈之下,高某写下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如果强制同房,就罚款200元。陈某本不想签订,但奈何高某说,如果不签就离婚,于是只得签了协议。 可万万没想到,协议是签订了,但并未能阻止陈某的行动,陈某照样我行我素,这让高某苦不堪言。 在二人结婚满1年后,高某实在受不了陈某的需求,主动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 陈某多次强迫与高某发生关系,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强奸罪所保护的对象没有男性。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强奸罪保护的对象只有妇女和女童。而违背对方性意志,对男性或者男童实施性行为的,只能按照强制猥亵罪处理。 其次,陈某与高某是合法夫妻,二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其中“关爱”包含了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关爱。 因此,即便陈某违背了高某的意志,强行与高某发生了关系,也不能轻易就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但如果二人处于离婚阶段,或者因感情矛盾长期分居阶段,是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目前看来并不会构成犯罪。 在法庭上,陈某不断哭诉自己被高某长期实施冷暴力。 但是高某也十分委屈,称自己每天上晚班回家,本就十分累了,可她却要性生活,这是要把自己累垮啊。高某认为,自己才是受到精神暴力的一方。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陈某和高某所述来看,陈某因为高某无法满足其需求,长期对高某实施精神压力,这的确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 而高某长期对陈某的需求进行冷处理,该行为虽然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上的伤害,但并未达到冷暴力的程度,高某只是单纯的对与陈某发生关系没兴趣,这不是错。 更何况,夫妻之间虽然有行夫妻之实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每周或者每月必须发生几次关系。 法院认为,陈某一直强迫高某发生关系,导致高某对其产生了厌恶情绪,这是陈某的过错。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没什么大矛盾的,法院秉着婚姻易合不易拆的态度,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但像本案中的情况,如果继续让陈某和高某保持夫妻关系,而高某又无法满足陈某的需求,很有可能会出现婚内出轨的一幕。 最终,法院再三考虑后,同意了高某的离婚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31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