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6岁女童在小区玩耍时,看到一女子牵着的狗狗十分可爱,就自己跑上前去抚摸,结果被狗咬了一口。之后女童家长报了警,女子为此支付了2300元的医疗费。可事后女童家长却要求女子额外赔偿20000元,因为女童被狗咬后,一直做噩梦。 据大皖新闻9月2日报道,今年的3月26日晚上8点多,李女士牵着自家的狗在小区内遛弯。之后李女士坐在小区内的石墩上休息,狗就坐在李女士旁边。 这时,6岁的女童小韩路过此处,看到李女士的狗十分可爱,于是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上去摸了狗狗。 谁能想到,狗狗突然一口咬住了小韩的右手臂,吓得李女士立即拍打狗头,让其松开了嘴。 小韩的哭声很快便引来了她的父母,他们心急如焚地将小韩送往医院治疗。李女士觉得心里十分过意不去,在医院里垫付了2300元医药费。 然而小韩的治疗费用远不止这2300元,前前后后又花了3953.26元。 在小韩出院后,小韩的父母拿着医疗费账单找到李女士,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 李女士对于这笔费用并不认可,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狗狗的义务,是小韩自己过来摸狗才被咬的。垫付了2300元,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补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韩的父母将李女士以及她的女儿张女士一并告上了法院。 对于小韩父母的起诉,张女士感到十分冤枉,她认为自己当时并未在场,而且狗也不是自己养的,是母亲李女士饲养的,所以对于这起诉讼感到莫名其妙。 李女士则认为,自己遛狗时都按照规定牵着狗绳,哪怕是休息也把狗约束在身边,是小韩的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小韩擅自跑来摸狗,凭什么全赖自己头上? 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本案中,李女士遛狗出门包括坐在石墩上休息时,均有束犬链,所以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本案属于动物致人损伤案件,按照《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动物致损案件,法律上是直接推定动物的饲养人存在过错,只有饲养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时,才能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李女士主张是小韩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韩未经同意就擅自摸狗,这说明小韩和她的父母均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 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韩和小韩的父母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李女士当时虽然牵了狗绳,但小韩只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她也只是出于好奇去触摸了李女士的狗。 而李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发现后小韩的举动后并未及时制止,而是任由小韩去触摸狗。 因此,小韩和她的监护人均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而李女士存在管理不当的职责。 其次,小韩的父母主张为治疗花去了3953.26元的医疗费,还产生了交通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对于医疗费用,由于小韩的父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所以法院支持了。 对于交通费用,由于小韩在医院门诊部治疗了7天,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交通费140元也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也予以了认可。 不过,小韩并未住院治疗,所以没有产生护理费用,而且小韩虽然被狗咬了,但医生诊断伤势并不重,小韩的父母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小韩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对于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并未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核算,认为李女士应当赔偿小韩医疗费用等,共计3793.26元。至于李女士的女儿张女士,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与本案无关。 最后,从这个案例来看,以后养狗之人得千万要小心了,不要让狗给任何陌生人触摸,特别是未成年的小朋友。因为一旦小朋友被咬,那百分百是要赔偿的。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浙江杭州,一名女子在西湖边摆摊卖酸梅汤,突然有城管朝她走来,大声质问女子在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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