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大谱!福建厦门,两男子到寺庙里偷东西,但他们既没有偷那些金牌金佛,也没有偷那功德箱里的钱,而是扒了寺庙燃烧炉中的灰,一年下来两人共扒了446斤。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案发后两人还被判了刑,只因为这灰全是“金灰”。 据河南都市频道8月27日报道,男子杨某和周某从他处听说寺庙里那些烧剩下的灰中含有一些金属成分,还十分的值钱。 于是自2024年11月开始,二人便多次趁着寺庙没人时,偷偷溜进去扒灰,然后转手卖给他人。 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勤劳”的二人共去扒了446斤灰,其中杨某扒了282斤,周某扒了164斤。 寺庙工作人员一开始并未发现,但后来在打扫香炉时,发现每天上香的人那么多,但炉灰却只剩下了一点,觉得不太对劲,于是报了警。 警方经调查,很快就锁定了杨某和周某,并将他们一举抓获归案。面对警方的审讯,二人对此供认不讳。之后,检察院认为杨某和周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故提起了公诉。 有人认为,香炉里的灰不都是人不要的吗?这属于遗弃物,应该谁捡到就是谁的,所以这两人不构成犯罪。 还有人认为,佛不是渡有缘人吗?现在有缘人得到了炉灰,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金灰,一般是指锡箔纸焚烧后化成的灰,这些锡箔纸有些是香客自己带去的,有些是寺庙提供的,由香客购买。 注意:并不是每一张或者每一批锡箔纸中都带有金属物质,只有个别的一些中带有。 由此可见,锡箔纸烧成灰后,法律上应该属属于香客所有。香客有权在焚烧锡箔纸后,将灰带走。 但是因为焚烧的人众多,根本分不清哪部分灰是属于哪位香客的,而且很多香客也不清楚锡箔纸中是否含有金属,所以几乎没有人会去索要香灰。 既然如此,这个香灰就属于香客的遗弃物。 面对遗弃物,按照法律实践来看,应当是谁捡到就是谁的。可是这些香灰都在寺庙内,那自然由寺庙负责管理、占有。 杨某和周某偷偷去寺庙内扒走446斤香灰,该行为就属于盗窃,他们盗取了寺庙占有之物。 有人认为这些香灰值不了几个钱,这提起刑事诉讼有点处罚太重了。 那杨某和周某的定罪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构成盗窃罪的因素有多种,比如:累计盗窃数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2年内存在3次盗窃行为的;进入他人住宅盗窃等。 具体到本案,寺庙的香炉一般都处于公共场所,而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人经常居住的地方,只要香炉房内没有僧人经常居住,就不能称之为“户”,所以杨某和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 不过,杨某和周某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出现多次进入各寺庙盗窃的事实,那只要达到3次以上,即可按照犯罪处理。 此外,根据鉴定结果显示,杨某所盗取的金灰的价值达到了6208元,周某盗取的金灰的价值达到了3389元。 按照福建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的认定,只要达到3000元以上的,即可立案追诉。 因此,杨某和周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盗窃。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发现周某还是个累犯,即在上一个刑事犯罪刑期结束后的5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之罪的,即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也是8个月,并处罚金。 最后,香客到寺庙烧香拜佛期间,投入功德箱或者投入炉子里的钱财等,属于香客公益捐赠给寺庙的财物,这些属于寺庙的合法财产。 《宗教事务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对于这些财物,香客是不能要求撤销的,捐了就是捐了。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离了大谱!福建厦门,两男子到寺庙里偷东西,但他们既没有偷那些金牌金佛,也没有偷那
雷雷说趣
2025-08-27 23: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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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811
掌柜的
上纲上线
用户62xxx32
一斤元宝灰值好几十呢
适可而止
众生平等!
武寒旭
我反对,捐给佛主但不是捐给寺庙。因佛主法律上不存在,所以捐赠无效,香火为无主物。比如,我在商场丢地上100块钱,归商场?
九天戏风云
未经同意掏大粪也违法
想喝咖啡的农民
呢两只正扒灰佬。
无名
笨蛋,别说卖说治病,另外扒永信的灰不要扒拉别人的……
用户10xxx30
一斤上好的锡箔灰能够还原出六两锡。当然,炉子,焦炭,人工也是不小的成本。
夏风
卧槽,有金吗?
用户74xxx68
“扒”这个词用得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