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陈先生将自己价值6万多元的摩托车停放在楼下时,却被一位步履蹒跚且看起来精神不太正常的老人推倒了。事后陈先生才得邻居口中得知,这位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但老人精神有点问题,且年纪大,因此邻居们根本拿她没有办法。
事后陈先生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这位老人当时提着一个红色袋子,步履蹒跚回家时,因看到楼下的红色摩托车,遂故意上前推了一下,一次未推动后,老人又上前推了一下,第二次才将车子推倒在地。
陈先生称其刚搬来不久,就发生这样的事,让其非常郁闷。后经公安机关两次鉴定,老人总共造成陈先生经济损失9547元。但老人也被鉴定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7条规定,作案时尚未丧失辨别能力的,视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即老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陈先生坚持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事后公安机关告诉陈先生,双方事前不认识,不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仍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也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先生还没等来开庭审理此案,老人却因病去世了。事后陈先生明确表示,坚决依法维权,不是钱的事,必须让老人的家属道歉并给一个说法,因此陈先生准备提起民事诉讼,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1、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老人没有去世前,陈先生依法维权,可以理解也支持,但死者为大,就走保险吧!
第二种意见是,必须依法维权!如果老人的子女能尽到监管义务,老人就不会屡次在小区毁坏别人的财物,因此必须讨个说法!
2、那么陈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老人已经去世,故不会再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告人、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这就是检察院起诉后,法院终止审理的法律依据。
其次,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老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老人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一样,民事责任不存在人死债消这一说法。
最后,民法典第1159条同时还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遗产范围内承担。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老人死了,但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其遗产范围内来承担。换而言之,老人的遗产如果有1万元以上就够赔偿了。当然,那就等于老人的子女们就没什么可继承的了!
那么大家支持陈先生起诉维权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