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家长发现女儿放学回家,说学校保安叔叔,经常摸她们胸部和臀部,家长偷偷观察,发现保安多次以怀疑女学生偷东西为由,摸女孩们隐私部位,家长又气又怒,当即向检察官举报,而保安下场大快人心! 5月29日,广西法治日报报道了一则儿童猥亵案。 一家长的女孩在贵州某县的小学读书,由于学校地区偏僻,在学校上学的孩子们大多数都是留守儿童,而且多是女孩。 就在一天,家长在与孩子聊天时,意外得知一个信息,孩子说学校门口的保安叔叔经常会摸女学生的胸部和臀部等隐私部位。 家长瞬间感觉不妙,于是决定观察观察,女儿说的到底是怎么回事。 果然,家长发现,学校门口保安室的中年保安李青山确实有很大问题。 每次女学生们出校门买东西,又或者出学校玩耍返回时,李青山便吓唬她们,说保安室丢了东西,怀疑是她们偷的,要对她们搜身检查。 女学生们本来胆子就小,被李青山这么一吓唬,就更加害怕,只得跟他去保安室。李青山并未搜孩子们口袋,而是摸她们的胸部和屁股等等隐私部位。 家长得知真相后,又气又怒,但碍于没有力证据,也只得作罢。 恰好有一天,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来到学校宣讲自我防护教育,家长便当场向检察官举报了保安李青山。 检察官也十分重视,便将线索给到警方,民警们将李青山带到了派出所。 不过,民警们针对家长举报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李青山对2名女学生摸隐私部位,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的行为,便对他进行了拘留14天的处罚。 不过,检察官则有不同意见,家长们都反映李青山不止一次对女学生们进行猥亵。 检察官认为,李青山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应当进行刑事立案。 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警方开始再次对李青山进行调查。 果然,据李青山交代,他从2024年4月开始,就多次在保安室和学校门口对女学生们进行猥亵,且一直持续到事发,足足长达2个多月! 随即,警方将李青山刑事拘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李青山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违法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显著轻微,而且是针对个别的女学生,从后果上来讲,还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刑法》第 237 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我们对照李青山的行为发现,他不仅持续2个月多次对女学生进行猥亵,而且是在保安室和学校门口等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2、如何看待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3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机关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李青山的犯罪持续 2 个多月,家长反映不止一次对多名女学生实施,其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是合理合法的监督程序。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青山利用保安的特殊身份,以欺骗恐吓手段对多名留守儿童实施持续 2 个多月的猥亵行为。 其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符合加重处罚情节。 最后法院判处李青山有期徒刑5年4个月。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