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给你一万还要看你脸色!”上海,一住家保姆干了6年,每月工资1万,岂料,当雇主意外得知保姆竟偷偷打她儿子,立即将保姆赶出门去并将行李丢到门外,还拒付剩余工资,而保姆则拿刀自伤威胁雇主! 5月22日,看看新闻报道了一则保姆与雇主的纠纷。 陈秀梅是一名住家保姆,6年来一直受雇于刘莉莉,专门负责照顾刘莉莉年幼的儿子。当初双方敲定的薪资为每月一万元,待遇在保姆行业里算得上十分优厚。 入职六年时间里,陈秀梅日常做事勤快麻利,细心打理孩子的饮食起居,把孩子照顾得妥帖周到,从未出现过疏漏,也正因如此,她得以长期留在刘莉莉家中工作,一做便是整整六年。 六年的朝夕相处,让雇主刘莉莉对陈秀梅格外信任和善待。在她看来,陈秀梅踏实靠谱,尽心尽力帮自己分担育儿压力,早已不只是普通的雇佣员工。 平日里,刘莉莉时常关照陈秀梅的生活,不仅日常待人温和宽厚,还主动贴心馈赠礼物,曾先后给陈秀梅和她的女儿各购置了一台平板电脑。 多年来这份安稳的雇佣关系,却在一个深夜被彻底打破。事发当晚十点左右,忙碌一天的陈秀梅收拾妥当,准备洗漱休息。 就在她即将入睡时,刘莉莉的儿子拿着平板电脑,独自走进了她的房间,打扰了她的休息。 疲惫不已的陈秀梅顿时心生烦躁,态度变得十分不耐烦,当场严厉教训了孩子,还强硬地驱赶孩子离开。 她的语气生硬暴躁,动静闹得很大,屋内的争执声响很快传到了刘莉莉耳中。刘莉莉闻声赶来,看到陈秀梅恶劣的态度,心中顿时生出不满。 她当即指出陈秀梅对待孩子的态度存在问题,希望陈秀梅能够温和耐心一些。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陈秀梅却当场出言顶撞,拒不认可自己的问题。两人的争执就此爆发,气氛迅速变得紧张激烈。 争吵愈发激烈,情绪上头的陈秀梅口无遮拦,意外说出了一个隐藏多年的秘密。她坦然透露,自己在照顾孩子的这几年里,曾经多次偷偷打骂过刘莉莉的儿子。 这番话如同惊雷一般,让刘莉莉瞬间怒火攻心,情绪彻底失控。她从未想过,自己善待六年、全然信任托付孩子的保姆,竟然背地里如此对待自己的孩子! 盛怒之下的刘莉莉再也无法克制情绪,当即决定辞退陈秀梅。她一气之下,将陈秀梅所有的行李全部收拾出来,直接丢出家门,勒令陈秀梅立刻搬离,同时表态剩余的薪资不再结算发放。 刘莉莉的处理方式彻底激怒了陈秀梅,她瞬间暴怒,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声称当初双方口头约定过,自己可以适当管教孩子,包括动手责罚,并非私自打骂。 但此时的刘莉莉早已听不进任何解释,一心只想让她立刻离开,对她的辩解全然不予理会。 一边是多年付出被全盘否定,一边是薪资被克扣、惨遭驱逐,陈秀梅又气又委屈,情绪彻底陷入失控。冲动之下,她径直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刀刃对准自己的脖颈,以极端自残的方式威胁刘莉莉。 她态度决绝,扬言若是刘莉莉不肯结清剩余工资,自己就当场死在刘莉莉家中,以此逼迫对方妥协。 恰好此时民警赶到,当即夺走了陈秀梅手上的刀,将2人带到了派出所调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陈秀梅和刘莉莉的雇佣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 464 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陈秀梅作为住家保姆在刘莉莉家工作 6 年,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无论双方是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还是口头协议,双方的劳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也就意味着,双方解除劳务关系需协商解决,而非刘莉莉单方面解除。 2、如何看待刘莉莉拒付剩余工资的言论? 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莉莉无法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即便是陈秀梅打过孩子,刘莉莉以此违反合同要解除劳务关系,也需要支付剩余工资,其言论是明显错误的。 3、如何看待陈秀梅自杀威胁刘莉莉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处拘留或罚款。 即便刘莉莉确实拖欠劳务工资,陈秀梅以自残、持刀威胁的方式索要报酬,不属于合法维权。 陈秀梅自身存在殴打孩童的过错,又试图用极端方式掩盖过错、逼迫对方让步,手段与态度均存在严重问题。 实际上,雇主与保姆身份上是平等关系,雇主应尊重保姆的劳动付出与个人尊严,不随意苛责刁难;保姆也应尊重雇主的家庭规则与生活习惯,恪守本分不越界行事。 最后,在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刘莉莉也表示愿意结清剩下的工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