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考科目三时,给考官塞了600块,顺利通过并拿到驾照。岂料,2年后考官收钱的事被发现,交警部门随即撤销男子驾照,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凭实力通过,给考官的是安慰费,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年近五十岁的古海胜,这辈子一直都没有学过开车。随着日常生活出行越来越频繁,出门没有代步车十分不方便。 为了让自己日常出行更轻松,他下定决心报名驾校,准备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上了年纪之后,人的学习能力、反应速度和接受能力都会明显变慢,和年轻学员相比,古海胜学车格外吃力。 整个学车过程,他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靠着一点点慢慢积累,他总算顺利通过了科目一的理论考试和科目二的场地考试。 熬过前两科之后,道路实操的科目三成了古海胜最大的难关。 日常练车过程里,他总是会出现各种小失误,频繁的出错,让古海胜心里越来越没底,对自己能否顺利通过正式考试越来越没有信心,心里一直悬着一块大石头。 2020年11月,古海胜报名参加科目三正式考试。临近考试,他心里越发紧张焦虑,特别担心自己辛苦学车一场,最后还是没能过关。 心里忐忑不安的他,主动找到驾校教练,诉说了自己考前紧张、害怕考不过的心理状态。 教练很清楚驾考当中的一些灰色操作,悄悄暗示可以通过打点关系。 古海胜瞬间明白了其中的意思,为了稳稳拿下驾照,不想自己长时间的辛苦白费,他主动给教练转账1000元,拜托教练帮忙打理考试的事情。 收钱之后,教练满口答应,承诺会帮忙疏通关系,保证他顺利通过考试。 随后,教练从收到的钱款中拿出600元,私下转给了本次负责监考的考官,希望对方在考试过程中多给予照顾。 正式考试当天,教练全程陪同,在考试途中悄悄给出提醒,帮他规避扣分失误。古海胜则顺利通过了科目三考试,成功拿到了梦寐以求的驾驶证。 拿到驾照后的古海胜十分开心,很快就购置了属于自己的私家车,日常出门开车代步,生活方便了许多。 谁也没想到,2年之后,当年的事情意外败露。曾经负责监考的这名考官,长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考生好处,最终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多年来考官经手的违规驾考记录全部被查清,古海胜当年花钱打点、舞弊通过考试的事情也随之曝光。 交警部门在核实全部案情之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古海胜作出严肃处罚,依法撤销了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作出3年内禁止重新申领驾照的处罚决定。 突如其来的处罚,让古海胜难以接受。他心里十分不服,始终坚持自己的驾驶技术是真实练出来的,能够通过考试靠的是自己的真实水平。 对于当初转账给钱的行为,他给出了不一样的解释,声称自己只是给教练一点辛苦费,当作安抚对方的心意,只是希望教练在练车和考试时不要刻意为难自己,并不存在花钱买过考试的舞弊意图。 但交警部门没有采纳他的辩解,维持原有处罚结果。古海胜只得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处罚。 1、如何看待交警大队对古海胜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收缴、撤销许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古海胜通过教练给考官转了600块,而且考官在考试过程中也做了提醒,实际上贿赂的证据确凿,交警大队撤销其驾照并3年不能申领的处罚依法合规。 2、如何看待考官多次收受考生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规定,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或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其他较重情节(如多次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公共利益受损等),应立案追诉。 考官多年受贿,情节严重,累计金额已经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古海胜的转账记录,教练转账记录和证言,考官的证词以及考试车内视频,可以认定古海胜行贿行为成立。 古海胜“安慰费”辩解与客观事实(教练转600元给考官、考试中提醒)存在矛盾,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最后,法院判据驳回古海胜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