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失败!四川攀枝花,公公生前自愿将自己积蓄11.5万元,交给儿媳代为保管,儿媳承诺钱存入银行,每年的利息给老人零花。几年后,公公去世,儿媳提出离婚,婆婆要求儿媳归还存款,以及这几年的利息。不料,儿媳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钱一分没有。婆婆气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017年,徐阿姨的丈夫雷某,把11.5万元现金交到了儿媳周某手里,让她帮忙保管。 周某当场就写了一张《保管条》,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今替老爷子雷某保管现金11.5万元,存入银行,每年利息送入雷某手中。 从那以后,周某每年都会把存款的利息,交到公婆手里,给他们作为零花钱。 但是这笔钱存。这是定期还是活期,存多少年,出于信任公婆连问都没问。 可谁也没料到到,2020年6月,雷某突然离世了。 这一变故,让原本平静的家庭发生了矛盾。 雷某去世之后,周某既没有把11.5万元归还给雷某的家人,也没有再把利息给婆婆徐某。 婆婆心里虽然有些疑惑,但想着儿媳可能也有自己的难处,就没急着追问。 2024年7月,周某和徐某的儿子小雷感情出了问题,经过调解,两人离婚了。 这一下,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了。 徐某想着,儿子和儿媳都离婚了,那公公交给儿媳保管的钱,也该要回来了。 于是,她多次找到周某,讨要这笔保管款。 可每次周某都找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肯还钱。 徐某心里那个气啊,自己和丈夫辛苦攒下的钱,就这么被前儿媳拿走了,还不肯归还,这算怎么回事啊? 当初把丈夫存款交给周某,因为她是自己的儿媳,属于自家人。 出于信任将这笔钱交给她保管。 周某和儿子离婚后,周某已属于外人,这笔钱再由她保管已经不合适了。 那肯定得要回来,多次讨要无果后,徐某把周某告上法庭。 她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周某不但返还11.5万元本金。 并且要按照4.25%的年利率,支付从2017年起的利息,算下来一共是151944元。 法庭上,徐某和周某这对昔日的婆媳,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徐某一脸委屈:《保管条》上写得清清楚楚,周某和我丈夫之间的保管关系是成立的。 现在丈夫去世了,周某作为保管人,就应该把保管的钱返还给我们这些家人。 周某也不甘示弱,她反驳说:《保管条》都出具8年多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3年。 这都过去这么久了,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法院应该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而且,这11.5万元是我帮雷某收回的借款。 我们之前就约定好了,这笔钱可以用来家里的日常支出。 雷某也说过,等他百年之后,如果钱还有剩余,就用来支付他孙女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周某拿出了一页自己书写的笔记本记录,上面写着:2018年2月1日,带雷某到昆明旅游,雷某说旅游费用从保管的钱里扣,一共扣了4082元。 2018年9月11日,雷某从她这儿拿走了2万元。 2018年1月28日和2019年3月14日,分别向雷某支付了1500元利息。 徐某气得直发抖,记录都是周某自己写的,上面没有雷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她不认可。 法院认为,这起案子属于保管合同纠纷。 周某给雷某出具的《保管条》,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 各方当事人都应该诚信地履行。 对于周某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问题。 法院认为,《保管条》并没有对保管期限作出约定,所以周某这个说法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 而周某提交的那份单方手写记录,因为只有她自己书写,没有雷某的签字确认。 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它的真实,所以法院也不采信。 周某称,雷某已经拿走了部分保管款。 以及双方约定雷某去世后,剩余款项用于支付孙女学习、生活费用的抗辩意见。 由于她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法院同样没有采信。 法院经过调查确认,雷某去世后,合法继承人有妻子徐某、儿子雷某堂和女儿徐某英。 雷某堂和徐某英都书面表示,放弃对这笔保管款及利息的继承权利,全部权益都由母亲徐某享有。 所以,徐某向周某主张返还115000元保管款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但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的是存入银行,每年利息送入雷某手中。 所以,利息应该按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标准来计算。 《民法典》第900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案例中,儿媳周某给公公雷某出具了《保管条》,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公公去世后,婆婆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儿媳归还保管的款项。 儿媳周某应当将11.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归还给婆婆徐某。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周某支付徐某保管款11.5万元。 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邀请您,评论区发表对本案例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