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孩子突然发高烧,但住的地方离城里较远,孩子父亲想打车送孩子去医院,但

韩胤案件 2026-02-09 23:11:15

四川攀枝花,孩子突然发高烧,但住的地方离城里较远,孩子父亲想打车送孩子去医院,但找不到其他会开车的人帮忙。情急之下,孩子父亲在喝了酒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无奈的决定,他驾驶弟弟停放的轿车,送孩子去医院,结果因无证、醉驾被判刑!一边是父亲为救孩子铤而走险的绝望,一边是法律对酒驾“零容忍”的铁律,到底谁对谁错,这事在网上吵翻了。 有些事情,明知道不该做,但那一刻,好像没有别的路可走。 李某蹲在墙角,抱着头,脑子里嗡嗡的,全是孩子烧得通红的小脸和急促的呼吸声。 2025年4月13日的下午,本该是安静的时候,可他3岁半的儿子浑身滚烫。 儿子因为支气管炎引发肺炎输完液回家,不知为啥,这会儿又烧起来了。 他家离城区的医院有段距离。 路特别不好走,平时叫个车也得等。 父亲长年有病,母亲腿脚不便,儿子是这个家里的掌中宝,说啥也不能有事。 中午他心里烦闷,喝了些酒,本想睡一觉,谁知孩子下午情况突然就不对了。 他试着打电话找人帮忙,可一时半会儿,能开车的人都没联系上。 看着怀里孩子蔫蔫的样子,他急得不知所措。 正好,弟弟的车正好停在家门口,钥匙也在。 李某没驾照,之前就因为酒驾进去过。 可这种情况下,他啥也顾不上了,救儿子要紧,一分钟都等不及了。 他抱起儿子,拉开车门,把儿子安顿在后座,自己坐进了驾驶室。 下午四点多,路上车不算多。 他开得有点急,只盼着快点到医院。 然后,他突然就看到了路边的交警,心一下子沉到了底。 交警示意他靠边停车。 摇下车窗的时候,就闻到李某身上浓重的酒气。 呼气检测,仪器上显示的数字是167。 之后抽血化验的结果更明白:172.9,远远超过了80的醉驾标准。 孩子在后座小声地哭,他站在路边,听着交警的问话,觉得浑身发冷。 执勤的交警了解了情况,帮忙联系了车辆将孩子先行送往医院。 他看着载着孩子的车走远,人像是被抽空了,只剩下无尽的后悔和后怕。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李某没什么可辩解的,事实就摆在那里:无证、醉驾,血液酒精含量172.9mg/100ml。 他当庭就认罪认罚。 他自己知道不对,知道危险,就是当时太急了,话是真心话,可法律不听这些。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他坦白、认罪认罚,这些都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考虑。 但是,他之前就有过危险驾驶的前科,而且这次还是无证驾驶。 这些,都是要从重处罚的情节。 所以,缓刑是不可能了。 无证开车本来就危险,喝得这么醉还开车,车上还载着生病的孩子。 万一路上出了事,撞了别人或者伤了自己和孩子,那后果,谁能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3000块钱。 有人说,理解一位父亲,在孩子急症时的绝望,但醉驾有可能害人害己。 遇到急事,也得用合里合法的救急,拨个120救护车,医生有设备,比他自己慌里慌张开车安全多了。 有个父亲称,自己儿子小的时候发过一场烧,烧到抽搐晕厥,开车送医院途中又遇堵车。 自己记得直接下车抱着儿子跑到医院,这种时候,没有哪个父亲会考量各种结果。 所以说,这种情况可以称为紧急避险。 但法律摆在那里,不是为了刁难谁,是为了保护所有的人。 包括当时李某车上的孩子,也包括路上其他完全不知情的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看待此事?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李某醉驾,且无证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被立法明确为犯罪,因其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即使未造成实际事故,酒驾本身即被认定为具有危险。 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本身违法,且增加事故风险。 李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此次属再犯,法律需强化惩戒以防止重复违法。 虽然李某的动机是救子,但紧急避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孩子病情是否已达“危及生命”程度。 是否穷尽其他合法方式,如拨打120、或附近驾驶人。 保护的法益需显著大于损害的法益。 李某未尝试其他救助途径,且其行为已构成严重醉驾,不符合紧急避险的严格要件。 司法判决的社会意义,法院在量刑时兼顾了天理人情与法律底线。 李某认罪认罚可从宽,但前科和无证驾驶需从重,最终判处拘役一个月,体现罚当其罪。 紧急情况并非违法借口,应鼓励优先选择120急救、警车护送等合法方式,既保障生命安全,又避免扩大风险。 法律对醉驾的严格态度,本质是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 李某的父爱令人动容,但其选择的方式,已触碰法律红线。 此案提醒我们,在紧急情况下,应优先通过合法途径求助,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家人最深的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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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LEE

BRUCELEE

1
2026-02-09 23:18

这是紧急避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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