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癌症晚期,不顾自己身体状况,借来朋友的车开到路上,谁知,一不留神将

妙之聊生 2026-01-16 20:46:12

湖南株洲,男子癌症晚期,不顾自己身体状况,借来朋友的车开到路上,谁知,一不留神将女子的婆婆和3岁儿子撞击身亡,亲戚受了重伤。幸福的家庭瞬间支离破碎,女子一家天都塌了,悲痛之余,要求男子赔偿200余万。可万万没想到,事故发生10来天后,男子就因病情恶化去世,其家属也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这下,女子懵了,自己到底该找谁讨回公道? 2025年2月,生活原本平静的王女士一家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幸福的生活瞬间支离破碎。 当时,癌症晚期的男子陈某,借了朋友李某的轿车,李某知道陈某有驾照,没有多想便把钥匙给了他。 陈某将车开了出去,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身体状况太差,影响了驾驶状态,一不留神就出了大事,直接撞上了王女士家的人。 这一撞,后果极其惨重,王女士3岁的儿子和婆婆当场没了性命,还有一位亲戚也受了伤。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女士一家天都塌了,幸福温暖的一个小家,说没就没了,王女士眼前一黑,几乎昏死过去。 事故认定结果出来后,陈某负全责,王女士一家发誓,要让陈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给出赔偿。 毕竟,失去亲人的痛苦,还有后续生活的种种困难,都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 然而,命运对王女士一家格外残酷,就在事故发生十余日后,陈某竟然因为癌症晚期病情恶化,去世了。 王女士一家瞬间就懵了,一分钱赔偿没拿到,肇事者竟然没了,他们到底该找谁申冤呢? 思来想去,无助的王女士只好告上法庭,希望法律能为自己的婆婆和孩子们讨回公道,也给生者一个说法。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车主李某将轿车借给有合法驾照的陈某使用,属于典型的借用机动车情形。 事故认定书已明确陈某负全责,依据该条,首先应由机动车使用人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某并不知晓陈某癌症晚期可能影响驾驶状态,不属于法律上可预见的“过错”范畴,且无证据证明车辆存在安全故障,故法院认定李某无过错,不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不过,毕竟是自己的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李某自愿支付3万元作为补偿。 对于陈某,法院判决他要赔付王女士200多万元。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王女士一家心里稍微有了一丝安慰,至少法律还是站在他们这边的。 可万万没想到,陈某的继承人却明确表示,要放弃遗产继承,这就意味这,陈某家属一分钱都不赔,只能从他的遗产里拿。 但是,他们只知道陈某在乡下有一栋三层小楼,其他遗产的具体数额到底有多少,是否能够覆盖住这200多万元的赔偿,并不清楚。 如果陈某留下的遗产较多那还好,但如果他名下什么都没有,那他们到底该找谁承担损失呢?亲人难道就这么白白没了吗? 王女士一家非常愤怒,他们认为陈某家属的态度,明摆着就是不想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他们猜测,陈某留下的财产肯定不多,不足以支付200多万元的赔偿款,要不然,其家属也不会主动放弃继承。 失去了亲人,赔偿又没有着落,王女士一家的冤屈到底该如何申诉呢?他们又能否真正拿到应有的赔偿?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陈某死亡后,其赔偿债务属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其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无法定清偿义务。 本案中,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依据该条,其对陈某200多万元的赔偿债务不负法定清偿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权利,而非“恶意逃避责任”的必然认定。 王女士一家只能申请法院查明陈某遗产范围并依法执行,若陈某遗产不足以覆盖200多万元赔偿,不足部分法律上无法强制继承人承担,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 目前,王女士应该做的,需要 及时向法院申请遗产保全,防止继承人隐匿、转移陈某遗产。 再委托律师调查陈某的财产线索,包括不动产登记、银行账户流水、股权、债权等。 若发现继承人存在隐匿遗产的行为,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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