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花20多万买了辆奥迪,刚提完车,她就发现PDI检测报告有多项标红,

妙之聊生 2026-01-13 20:45:14

河南郑州,女子花20多万买了辆奥迪,刚提完车,她就发现PDI检测报告有多项标红,其中有一项明确提示蓄电池不符合交付标准。更气人的是,全国终身质保享受不了,膨胀金也领取不了,女子认为这就是妥妥的二手车,于是带着记者到4S店讨要说法。店里工作人员解释,这是因为车辆之前开过发票所致,车辆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各项指标都达标,要是女子不愿意,可以按照二手车卖给他们。女子:我一天赔了3万,真当我是冤大头? 周女士喜提新车,花20多万买了一辆奥迪,本以为能开开心心开回家,谁知道刚提完车,就发现这台车的猫腻一点不少。 12月13日那天,周女士兴高采烈地去4S店提车,全款付清后,就美滋滋地把车开回了家。 可当天晚上,她想领取厂家的全国终身质保和膨胀金福利时,却发现系统里根本领不了。 周女士赶紧联系销售,对方这才给她解释,这辆车在11月30号曾开过一次发票,后来又作废了,因为这个原因,福利就没法享受了。 这话让周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膨胀金也就两三千元,问题倒不大,但全国质保可不一样,这关乎车辆的安全驾驶。 周女士赶紧翻出车辆的PDI检测报告,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报告上足足有五六项标红的故障提示,其中一项还明确写着“蓄电池不符合交付标准,必须更换”。 周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开过发票的车、检测报告一堆红杠,这难不成是辆二手车?店里肯定是把有问题的车维修后,再卖给她的。 她越想越气,第二天一早就带着记者冲到4S店,要求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 面对周女士的质问,4S店的工作人员显得很淡定,解释说开票是因为之前拿错了合同复印件所致,但他们在12月8号就已经作废了发票。 对于开过发票的事,工作人员一口咬定,他们的销售在12月11号就跟周女士提过这事。 可周女士一口否决:我压根没听过这事,要是知道开过票,我绝对不会买。 周女士为此还拿出电话录音,录音里销售人员明确说,膨胀金领不了是因为提前开票被领走了,还说“补贴车价亏得厉害,现在都这样操作”。 本以为证据确凿,工作人员会哑口无言,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却辩称,这是销售的口误,不算数。 至于PDI报告上的标红项,工作人员更是轻描淡写,说标红只是电脑检测的正常提醒,并不是故障。 针对蓄电池不符合交付标准的问题,他们解释是车辆长期停放导致充放电异常,交付前已经做过单项检测,指标是达标的,而且只是充电,没做过维修。 周女士根本不信这套说辞,她觉得4S店就是故意隐瞒车辆情况,欺骗消费者。 更让她窝火的是,4S店竟然提出,要是她不愿意要这车,可以按二手车价格卖给店里。 刚买的新车,马上就按照二手车卖给店里,这么算下来,周女士一天就要亏3万多,看来店里真的当她是冤大头。 一边执意认为车辆没问题,一边认定这是有问题的车,不敢开回家,双方僵持不下。 在记者的协调下,4S店为了平息周女士的怒火,他们提出补偿方案:送2000元代金券,外加两次免费保养。 但这样的方案无异于杯水车薪,周女士根本不接受,她满脑子都是对车辆质量的担忧:万一开回去出了大问题怎么办?检测报告明明白白写着蓄电池有问题,他们却说没问题。 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周女士表示,既然4S店没有诚意解决问题,她只能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性能、规格、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本案中,4S店明显侵犯周女士的知情权。 店里先是隐瞒车辆11月30日开票、12月8日作废的关键交易记录,导致周女士无法享受全国终身质保与膨胀金,直至提车后才被告知。 其次,车辆PDI检测报告中蓄电池“不符合交付标准、必须更换”等多项标红问题未如实告知,且以“标红只是提醒”“口误”等理由推诿。 作为专业经销商,4S店对车辆交易记录、检测瑕疵等影响消费决策的信息负有主动、全面告知义务,其未告知行为直接剥夺周女士的选择权,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4S店主观上,对开票记录、PDI瑕疵等关键信息故意隐瞒,且在录音证据面前仍以“口误”辩解,具有欺诈故意。 客观上,该隐瞒行为导致周女士基于错误认知购买车辆,权益受损,构成对周女士的欺诈。 因此,周女士有权主张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要求4S店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而非仅接受2000元代金券与两次保养等不合理补偿。 4S店所谓“按二手车收购”的方案,实质是逃避欺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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