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家兄妹3人,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1000万的房子,男子提出自己有后代

律观法说 2025-11-27 20:56:31

北京,男子家兄妹3人,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1000万的房子,男子提出自己有后代,大哥没有生育子女,妹妹终身未嫁,自己和妹妹各自分得45%的房产份额,剩下的10%留给大哥。可大哥和妹妹都不同意,妹妹认为自己跟父母同住,对父母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父母曾留下遗嘱,说把房子给她。大哥:父母的财产只能我们3兄妹来分,跟有没有子女没关系,我的房产份额我会要,但是最后会给妹妹,因为妹妹没有家了,我不能把妹妹的家给拆了。 朱家兄妹3人,父母去世后,朱老二率先提出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其中占大头的是父母留下的一套3居室,价值1000多万。 朱老二提出自己有女儿,有孙子,孙子跟了自己的姓,入了自己的户口,自己肩负家族兴旺的责任,而大哥没有生育子女,小妹终身未嫁,对于这套房子,他主张自己要拿45%的份额,小妹拿45%,剩下的10%给大哥。 可没想到,他的这个提议却遭到了大哥和小妹的拒绝。 朱小妹对二哥的操作十分不理解,她觉得二哥想给后代留东西,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努力,而不是盯着父亲的这套房子。 她认为自己在父母生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2018年父亲摔跤之后,一直由她照顾父母,父母认可她的付出,还给她写了一份“遗嘱”,说把房子留给她居住养老。 对于妹妹拿出的这份“遗嘱”,朱老二却嗤之以鼻。 因为这份文件中父母并未写“遗嘱”二字,也没有明确说明两位老人去世后,房子归谁继承,只提到了妹妹对父母赡养比较多,房子给她居住养老,并且这份文件没有落款时间,其有效性存疑。 如果父母真想把房子给妹妹,直接过户就行,没必要立遗嘱。 2018年,父亲曾想把房子给自己,这是父亲的遗愿,老人就喜欢儿孙满堂,可那时妹妹要换房,由此他们兄妹还结了怨。 既然妹妹提到赡养,他认为赡养父母,不光只是给父母弄个吃喝,从妹妹出生,到父母去世,父母供养了妹妹50年。 在他看来,是妹妹跟着父母享福,而不是妹妹在照顾父母。 对于二哥的指责,朱小妹觉得很委屈,她表示自己24小时陪伴在父母身边,照顾父母的时间和精力肯定比二哥多,二哥虽然嘴上说照顾父亲多,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 父母当初说把房子给她时,还差一份文件没有办理,但是那时母亲已经特别不舒服了,她只想陪着母亲治疗,没考虑其他事情。 在朱大哥看来,弟弟一开始给自己发的信息是说父母的遗产三人平分,现在却变成了自己只能拿10%。 他对老二提出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很不满,他认为自己没孩子,但父母的东西还是父母的,如果父母生前有明确交代,说把房子给到老二,那按父母的意思分配没问题。 但是父母之前并没有这个意思,那么父母去世后,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他们三兄妹来处理,与是否有孩子无关。 自己对父母问心无愧,反而是老二在父母最后5年,最需要照顾的时候,却没有出现,一个月给父母送点点心,只能算锦上添花,算不上真正的孝顺。 朱老大表示属于自己的份额他会去要,但是最后会给妹妹,因为妹妹没有家了,他不能把妹妹的家给拆了。 朱老二解释说自己跟妹妹关系不好,父亲说他们兄妹见面总吵架不好,自己想多活几年,他这才和父亲去公园见面的,他照顾父亲多,妹妹照顾母亲多。 自己要45%的份额是因为自己有后代,要为家族的兴旺继续前进,当初他想把自己孙子的户口迁到父母的房子里,却遭到了大哥的反对,大哥竟然蹦出来跟自己抢,大哥又没后代,跟自己抢什么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有没有后代,会影响到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对于朱老二以自己有后代为由要求多分财产的说法,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除非是朱家父母立下遗嘱,说把遗产给到朱老二,在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人的遗产。 朱家兄妹三人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可继承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朱小妹拿出的文件,里面没有明确说明父母去世后,房子归谁继承,并且没有落款时间,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有待确认,但是她提供了陪父母看病的病例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最终,朱老二提出自己可以接受三七分的方案,自己要求分得30%的房产份额,大哥和妹妹占70%,至于他们之间怎么分,他们自己去商量。 另外,他希望妹妹尽快把父母的存款等整理出来,之前妹妹一直说父母去世,他没心情,对于父母的存款,他们三人平分。 朱小妹接受房子按三七分,但是父母的存款她还没想好,要回去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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