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男子去前妻家看女儿,发现一个男人在前妻店里,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看

律观法说 2025-11-30 01:09:24

河南长垣,男子去前妻家看女儿,发现一个男人在前妻店里,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看到前妻在对方车上,男子阻止对方倒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男子将对方打成重伤获刑。对方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52万元,男子却说自己和妻子未离婚时,对方频繁联系自己妻子,还跟自己妻子开房,存在过错,自己不用赔偿,可结果让他傻眼。 李先生和黄女士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的日子原本过的温馨幸福。 可2022年以后,李先生发现妻子的行为越来越异常,经常背着自己接听电话,对他也越来越冷淡。 2024年4月,李先生没能挽回这段婚姻,和黄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跟着黄女士居住生活,李先生有探视权。 2024年5月22日晚上,李先生去前妻黄女士家看望女儿,在前妻店里,他看到了男子于某,他怀疑前妻早就跟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当时并没有当场戳破。 之后,李先生看到黄女士上了于某的车,两人有说有笑准备离开。 李先生的情绪瞬间失控,他冲过去拦在了车后,坚决阻止于某倒车离开。 于某看到李先生如此阻拦,顿时怒火中烧,他从车上下来,与李先生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李先生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狠狠几拳打在于某脸上,将于某打伤。事发后,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于某的左眼构成轻伤一级,右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双侧上颌骨等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之后,李先生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先生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辩称之所以殴打于某,是因为于某插足了自己的婚姻,他和妻子没有离婚的时候,于某一个月给自己妻子拨打了80多通电话,妻子还给对方转过4万元,两人还有开房行为,于某破坏自己的婚姻,有错在先,自己一时冲动才动手的。 案发后,民警调取了于某和黄女士的开房记录。 于某承认自己和黄女士开过房,但他并不认可自己和黄女士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他认为黄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是因为他们夫妻感情破裂,跟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于某跟已婚女子存在不正常交往情况,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存在过错,理应受到谴责,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李先生殴打他人的理由。 李先生因一时气愤,故意殴打他人,导致于某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8个月。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于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李先生将于某打伤,需要承担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另外经鉴定,于某右眼眼球做了切除手术,构成七级伤残,李先生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于某也存在过错,其自身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于某在李先生和黄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跟黄女士存在不正常交往情况,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于某各项损失10.7万余元。 婚外情是不可取的,于某插足李先生和黄女士的婚姻,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幸福。 黄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于某频繁联系、转账,甚至开房,这些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李先生发现前妻和于某在一起后,冲动打人,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在生活中,遇到感情问题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的方式去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等极端行为。 冲动和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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