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小伙深夜看到一个小偷正在撬村民的窗户,便大喊做贼并追赶对方,而后与闻声

律安说法 2025-11-28 10:33:27

广东湛江,小伙深夜看到一个小偷正在撬村民的窗户,便大喊做贼并追赶对方,而后与闻声赶来的十几名村民逮住、围殴对方,结果导致对方重伤。事后,虽然小伙的父亲代表小伙与一名村民各赔偿对方9.5万元、2.3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但是小伙仍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谁料,小伙赔钱获刑后事情并没有结束,对方父亲又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小伙及其父亲赔偿49万元余元。未果后又曲解协议,要求小伙父亲再支付2.3万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据悉,2010年6月27日23时许,小伙苏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在村内巡村时,发现一名小偷正在撬村民的窗户,便大喊做贼!后见对方逃跑,便追了上去。 随后,小伙苏某等人与闻声赶来的良某等十几名村民追上对方并将对方围住后,苏某下摩托车,往对方的腿部踹一脚将对方踹倒在地,而后其他人将对方围住打了一顿,导致对方受伤。 事后,警方介入,查明上述事实,另发现对方系罗某,系一名精神病人。 又因经鉴定罗某的伤情构成重伤,残疾程度达到6级,而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苏某立案调查。 案件处理过程中,良某与罗某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罗某2.3万元。 苏某的父亲也代表苏某与罗某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前期2.3万元赔偿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给罗某9.5万元,罗某及其父亲在收到赔款后向苏某等人出具了谅解书。 一般情况下,为制止正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小偷而将其打伤,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后果,属于正当防卫,可以免责。 而苏某在罗某盗窃未遂、逃跑的过程中,追打罗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为捉拿小偷,用脚踹小偷,导致小偷摔倒被群众殴打致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过考虑到罗某本身存在过错、苏某积极赔偿罗某并取得了谅解,最终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 苏某获刑后,罗某的父亲又不愿意了,认为与苏某的父亲签订的和解协议是,苏某父亲利用自己文化水平低以及为拿钱救人心切等弱点,哄骗自己签订的,同时协议内容也明显有失公平性,而后又以罗某的名义将苏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和解协议,判决苏某及其父亲赔偿49万余元损失。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另查明苏某父亲与罗某父亲当初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在两人各自的村书记、妇女主任等人的见证下签订的,认为和解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没有侵害第三者利益,也没有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遂驳回了罗某一方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罗某父亲表示不服,而后又以罗某的名义提起上诉,未果后,又申请了再审,不过仍以失败告终。 事情到此按说总该结束了,但事实上并没有。 不久前,罗某的父亲又单独将苏某的父亲告上法庭,坚持认为当初的协议显示公平外,还表示苏某的父亲至今还有2.3万元赔偿款没有支付,苏某的父亲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已经有判决书予以确认。 在案证据显示,苏某的父亲当初与罗某的父亲签订和解协议时,只是作为苏某的代表,代替苏某签字,并非侵权人、担保人。 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苏某一方除前期补偿的23000元之外,现一次性补偿给罗某医药费等一切费用玖万伍仟元(95000元)”,显然,该约定中的23000元应当属于良某支付的赔偿款23000元。罗某也已领取了良某支付的2.3万元和苏某支付的赔偿款95000元,苏某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一方主张调解协议无效、苏某系担保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罗某一方主张苏某尚应再支付23000元显然属于曲解和解协议条款,不予采信。 综上,再次驳回了罗某一方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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